案件名称:冯春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0)苏0583民初1168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输错号码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冯春华书面赔礼道歉,上述义务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不履行的,则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冯春华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