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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式的提问被我们所熟知,一来是因为柏拉图的著作反复提及使用如此技巧,二来是因为美国法学院就是依靠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来训练学生,恰逢我法律硕士正是模仿美人J.D所创设,应该有些参考的价值,所以,究竟如何提问才能叫做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如此提问又有何意义?尤其是对于法律的学习。讨论一下,或许是一件颇有趣的事。

举个例子:

学生:苏格拉底,请问什么是善行?
苏格拉底:盗窃、欺骗、把人当奴隶贩卖,这几种行为是善行还是恶行?
学生:是恶行。
苏格拉底:欺骗敌人是恶行吗?把俘虏来的敌人卖作奴隶是恶行吗?
学生:这是善行。不过,我说的是朋友而不是敌人。
苏格拉底:照你说,盗窃对朋友是恶行。但是,如果朋友要自杀,你盗窃了他准备用来自杀的工具,这是恶行吗?学生:是善行。
苏格拉底:你说对朋友行骗是恶行,可是,在战争中,军队的统帅为了鼓舞士气,对士兵说,援军就要到了。但实际上并无援军,这种欺骗是恶行吗?
学生:这是善行。
……

简单的说,苏格拉底从来都只提出问题,而自己却不回答这些问题,苏格拉底并不说自己精通一切,他唯一比其他人高明的地方就在于他了解自己的无知,而苏格拉底式提问的精髓就在于,使参加谈话的人相信自己知道点什么,但事实上,他/她一无所知。

至于说在法学院,苏格拉底式的提问被广泛用于教学过程之中,通常是教授通常会提一个问题,并随便找一个学生(多半是那些未准备充分的)来回答,首 先,会要求学生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以确定学生已经阅读过案例并且对案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老师的职责,就是让学生通过反驳来捍卫自己的观点。

随后的问题会以若干种形式进行。有时教授会盘问学生们基于先前问题的回答所给出的假设,直到其不能自圆其说。无论是针对一条法律规范,或是一个案例,更深 入的问题都可以被设计为驱使学生走向更加偏颇的极端。这时,教授或许会针对学生的观点,提出一个情景,使得学生的假设必须需要一个例外。最终,教授用苏格 拉底的方法,允许学生组织自己的语言,在问题引发出一系列的思考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个苏格拉底式提问经常是有不止一个的“正确”答案,更多的情况下,压根就没有答案。苏格拉底式提问在法学院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去回答无法回答的问题,而 是去探索疑难法律问题的轮廓,并且教会学生们去批评思考的技巧(critical thinking),而这正是律师所需要的技能,换句话说,就是在训练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能力这种。这种方法鼓励学生去不提倡那种死记硬背案例的学习模式,以一种把焦点置于法律法规确切适用于案例的模式取而代之。当然,苏格拉底式的方法要起作用,学生们必须要做足了准备才行,通常是要深入阅读指定的材料(包括案例意见,笔记,法律评论等等)。

本还想借此再批下我天朝教育制度,但此问题已说了数遍,多说无益,我也就省省了。

 

但凡对于逻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听说过“三段论”,说起来很简单,就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出发,推出一个新性质判断的推理,其中最经典的例子莫过于苏格拉底的那个例子了:

所有人(M)都是要死(P)的;
苏格拉底(S)是人(M);
所以,苏格拉底(S)要死的(P)。

这个“苏格拉底三段论”证明了世上没有不死之神。似乎,这个推论是无懈可击的,但它当真就没有漏洞吗?或许吧,只是,我想,这世界上没有这么绝对的事情

在三段论的三个项中,有两个作为推断依据,他们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判断,他们做为前提条件。包含大项的前提是大前提,包含小项的是小前提。

在整个推论的过程中,是完美的,只要你不在其中干偷换概念这种事情。也正是因为其严谨的特性,三段论被广泛应用于法律的适用之中,简单的说,三段论成为了链接法律与实际的桥梁,在这个过程中,大半都是这个套路:他/她犯了法,法律规定他有罪,他/她有罪。翻译成三段论就是“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他/她做出了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他/她要负这个法律责任”,大抵如此。至少,很多法律教科书上都是如此引入三段论的。

如果要人们认可三段论在法律中所起的作用,那么必须就要法律发挥它的作用:扬善止恶。但因为显而易见的原因,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中诸多原因,或许是因为执行过程中不力,或许是因为外界干涉,还有一种可能,这个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无论你怎样适用这法律,都会南辕北辙,与我们对于法律的期望背道而驰,而此时,再严谨的三段论都不会把我们领向真知。而此之原因,乃三段论之大前提出了故障,一个谬误的大前提,会毁掉三段论的一切努力

当然了,你会说,“恶法”只是一个例外,只要我们保证大前提的正确,三段论就一切OK了,或许吧。但是,你真的就能够保证大前提不出问题吗?得到大前提无非是两种方法,一种是把彼三段论的结论最为此三段论的前提,到头来始终还是要去考察大前提,整个过程成了一个循环而已;而另一个方法就是使用归纳法,从以往的规律中归纳出一个大前提来。就像开头苏格拉底的那个例子,“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这个大前提的得出,是因为归纳了当时所有人的情况,所有人都死了,所以才会的出:“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这个大前提,但是从特殊归纳出普遍,结论明显是不确定的,除非我们考察过古今中外所有的人,而这是不可能的,否则就可能会有不死的人存在,至少在逻辑上存在这种可能性。所以说,逻辑上讲,尽管三段论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因为无法保证大前提的一定可靠,所以即便是通过严格的三段论,也未必能够得出一个万无一失的答案来

因为会受到当时认识水平的限制,哪怕是在当时看起来牢不可破的铁律都会有百密一疏的时候,都会被后人发现其中不可靠的地方。在中世纪人们把地球为宇宙中心当作大前提,牛顿把力学三定律当作大前提(牛顿三定律不适用于微观层面)。在法律方面,许多我们现在看起来稀松平常的规定在过去可能会被视为大逆不道,而我们也会对于过去的有些法规而忍俊不禁,同样,后世人亦会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现在。

以前我就写过一篇像Alan Shore一样思考,试图超越三段论,但当时还未有发现三段论中大前提存在的毛病,毕竟法律在三段论之上还有着太多的东西,习俗,文化,背景,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当我们把三段论奉为颠簸不破的时候我就已经陷入误区,不可能再看到更加宽广的风景了。

如果把本文的内容视作一个大前提的话,我们或许就会得出三段论不可靠的结论。但同样根据本文的内容,就会知道这个大前提同样也是不可靠的,这真是一个有趣的悖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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