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Alan Shore一样思考

看Boston Legal(波士顿法律),看点之一就是Alan精彩的结辩,给我们一种感觉,Alan或者说律师们有一种颠倒黑白的能力,任何道理从律师口中说出,都可以变一个味儿,而仔细思考一番,又会发现其中确实有道理,能说得通。所以律师给人的印象不佳,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个关于律师的笑话管中窥豹一下:

我们已经劫持了这辆汽车,车上有50名律师,马上给我们准备5000万美金和一架直升机,1小时之后,若我们还看不到钱和直升机,那我们将每隔5分钟放一名律师下去。

Alan说过这么一句话,“我可以为任何事情辩护”。这么说并不过分,如我们所知,对于事物的理解可以有多个方面,就像我们经常引用“横看成岭侧成峰”这句话。同样是美国律政剧的Shark在第一集就强调了:真相是相对了,挑有用的用。

以上道理我们大多都可了解,但要做到这一点不是那么容易。我们经常会在Boston Legal看到检方(Denny Crane也说过一次)在指控或者结辩的时候使用这个思维模式:He/She breaks the law; the law is law; he/she is guilty(他/她违法了;法律就是法律;他/她有罪)。这是典型的三段论方式。

但Alan在结辩中往往会用到这个套路:阐述某条法律的立法渊源,背景,以及这条法律的根本目的,然后说明如果适用在当下的案子上,会不符合这条法律最初设计的那些背景,诸如此类。简单得说,用一种法律之上的道德或者其它什么原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以此来超越三段论。

这样做能行得通自然是有道理的,法律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尤其是法律的渊源,牵扯着极深的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内容,所以我篡改了里根的话:“法律的一半是经济,经济的一半是心理”。而Alan在各种案件中运用到的知识之广博,对于各种资讯了解之丰富,令人钦佩赞叹。如同布兰代兹所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公敌。”

而我们所羡慕的Alan的口才,不过是他丰富知识储备的表现罢了,没有背后深刻的知识储备,最多只能如毛泽东的一幅对联所说:“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这叫做表现形式和本质。企图模仿Alan的口才,就像大学里面的辩论赛一样,我们往往追求的是口舌之快,辩论之技巧,忽视了辩论口才背后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法,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遗憾。但在中国的大学里面,遗憾还少吗?

最后给诸位附上一个Alan Shore的精彩结辩,连用三套说辞打动陪审团。

到这里吧,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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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

关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考研结束后就读了一遍,只是感觉意犹未尽,没能领会书中精髓,遂在近日重新拾起该书,以求甚解。书中谈种种法律思想的演进,我不可避免得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格外关注,因为准备法律硕士考试的时候就学的这个思想,当时觉得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定义还是不错的,未有深思,但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流派的法学稍作对比,就发现了其欠缺之处。

我们先看看教科书中的定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博登海默把马克思主义法理论归为三个基本假设:

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
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利工具;
3,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最终消亡。

以上就是中国教科书对于法律的理解,还算勉强,是吧。但中国的法律人一直在高喊:“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等于形同虚设”,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被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如何被人所信仰,或者说一个被视为经济附属产物的法律值得人们去尊敬?难以想象。

如同《凤凰周刊》里的一篇文章所说:

在缺乏宗教信仰,同时在历史上也缺乏对法律信仰的中国,人们信仰法律的前提只能是这种法律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并且中立。这样,从建设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的角度考虑,一种法律的发展,必须是权利理论的发展,应该遵循权利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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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看到nings在BLOG上讨论200张以上“艳照”的标准,感觉本人或许可以回答这个问题,虽然我现在写这个实效性差了点,但还是试着从刑法理论上讨论一下,不让自己白去考法律硕士了,如有谬误,还望指证。

nings提出了11种分发的情形:

1.如果199张打一包,分多次发送,是否违法。
2.如果199张无码,其他的有码,打一包是否违法。
3.如果A把100张给B,B把100张给C,这样是否违法。
4.如果不是赠阅,出售是否违法。
5.如果发给GA局的朋友,超过200张是否违法。
6.如果给朋友发送番茄花园,错发成照片是否违法。
7. 如果防止违法而去打码,多大的码算合格。
8.如果文件被迅雷偷走给别人,算不算违法。
9.如果陈冠希传阅别人,算不算违法。如果张柏芝呢?如果陈冠希传给张柏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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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人民”

“公民”与“人民”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的两个词儿,被拿出来说事儿是稀松平常的,但这两个词儿的区别又是明显的,在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中我深刻领会到了这一点。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P385

看看想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果然不是说说玩的,难怪老鹤若干年前提起把“人民法院”改为“法院”会掀起那么大的波澜。只是,又有多少坏事是打着“人民”的旗帜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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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饭否有话说(一)

饭否自称是所谓“MINI BLOG”,用来“一句话记录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所以本人就索性把饭否当成一个记录一些佳句或者发人深省的言语的地方(好一个长句),尤其是在考研的一段时间里,没有更新BLOG,但时不时得还通过手机往网饭否发点东西。现在做个汇总,让大家瞅瞅。

因特网就像是一座欧洲古城,中心区域古朴整洁,边缘区域纷繁凌乱。
-Lessig

《思想的未来》读到这么一个对于因特网的描述,核心的规整与终端的开放给了互联网无限活力。

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
——约翰·麦·赞恩

这是《法律的故事》最后一章的一句话,可是法律从业者的命运又掌握在谁的手里?

一届成功的奥运会需要反对者。

这是我说的,一个有生气的社会从来都只有一种声音。

话说某次中国林业部赴美考察团,在美期间阅森林无数,称羡之馀,问东道主,贵国何以森林保护如此之好?美人答曰:因为俺这里没有林业部。
——贺卫方

这是老贺在某次演讲中提到的一句话,仅此而已。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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