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YEZ这个网站上,可以找到美国最高法院审判记录,包括答辩状,辩论录音,判决书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资料。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算是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supreme-court-appointment-10 尤其以辩论录音做的最好。众所周知,除非特别许可,法庭之内是不得摄像、录音。而这个网站却给出了所有案件的辩护音频,并且配上同步字幕(法学院的同学用来联系英语听力自然是最好不过),实在是一项了不起的工作。

虽然只是老美的最高法院,但我们现在喜欢“言必称欧美”,讨论美国法学界如何如何,所以,这第一手的资料还是很有价值。好吧,我在这里发掘一些为我所耳熟能详的案子。有兴趣可以听听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辩论的。

Bush v. Gore
2000年美国大选,可谓是竞争惨烈,一波三折,最后是最高法院“决定”了总统人选。

貌似很多案例都是总统相关的,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一把手呢。

United States v. Nixon
美国诉尼克松,著名的“水门事件”,但凡看过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都会对这个案件印象深刻。

最早听说美国允许焚烧国旗,我是震惊不已,当时在杂志上(后来知道此文为张千帆所写)看到这么一句话,引子判决:“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Texas v. Johnson
我以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的反对焚烧国旗,要是国旗都被烧了,我们还怎么旗帜鲜明呢?

关于媒体的言论自由与诽谤,公共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对对永恒的矛盾。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这个案件的判决,不光在美国被反复引用,就连国内的有些判决中都能看到引用相关法理,比如“范志毅诽谤案”。所以,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影响深远。

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从“第一”二字就可见一斑,更是媒体的保护伞,更令太平洋对岸的我们觊觎不已。

Branzburg v. Hayes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鼎鼎大名的“布莱兹伯格案”,也叫“五角大楼泄密案”,实际上这个案子是美国对新闻界。案件的经过在林达的书里写的精彩纷呈,应该收录在《如彗星划过夜空》一书中。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案子中,估计没有哪一个会比“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有名的了,中外法学家可以说是都是耳熟能详。

Marbury v. Madison
关于这个案例的介绍,我还是以为苏力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介绍的最为深刻。有兴趣可以一读。

案例教学在美国一直是重头戏,而这些案件,可以说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里面闪耀着法官与律师们的智慧,维持着整个国家的框架。难怪托克维尔说:“美国的贵族是从事法律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其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成为该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正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立宪者往往会在宪法中列举穷尽出若干权利,以示保护。但是,宪法又是一个国家最不易修改的法律, 往往会随着时代之变迁而对于某些权利疏于规定,未能列举。而且,对于个人而言,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十分庞杂,而且每个人要求又不尽相同,如要 一一列举显然有些勉为其难。

而对于未被宪法列举之权利,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宪法不加以保护,相反,若某些权利可以从当前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推导出来,或是已经涵盖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那么,无论是基于逻辑或是宪法根本目的,此项权利都应该被视为是宪法已经确认并且保护该权利。

根据上述理由,迁徙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并未在一九八二宪法以及以后的修正案中出现,但我国政府已早在1998年就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尚未批准),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所以,不 能说我国对于迁徙权的否定,相反,迁徙权更像是一种默示性的权利,并非由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而是隐含在了我国现行的宪法的条文之中,需要依靠推理将迁徙 权从宪法中推导出来。

全文:宪法中的迁徙权

PS, 本文乃是我第一篇法学论文,格式内容不免有失当之处,往诸位能够多多批评,本人定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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