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人民”

“公民”与“人民”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的两个词儿,被拿出来说事儿是稀松平常的,但这两个词儿的区别又是明显的,在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中我深刻领会到了这一点。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P385

看看想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果然不是说说玩的,难怪老鹤若干年前提起把“人民法院”改为“法院”会掀起那么大的波澜。只是,又有多少坏事是打着“人民”的旗帜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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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雪!雪!

肆虐于中国南方的暴风雪,在最近一周充斥着渠道,从CCTV到南方周末,从新浪到天涯,只要抬眼就可以看到。庆幸自己所处的西安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波及,所以无论如何也无法相信出南方诸省尤其是郴州市所处的景象,或许电影The Day After Tomorrow里描述的景象离现实并不是太远,或许An Inconvenient Truth被我们忽视了。我不是气象学家,所以不可能知道这次大雪的来历,尽管有诸多人把大雪与拉尼娜、气候变化和Three Gorges Dam联系到一起。

应对这次灾难,官方的反应并非无可挑剔,因为我们不乏横向对比。在印象中,某某国家在遭遇极端恶劣天气后,往往会宣布全国或者国家局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投入大量力量进行救援、疏散和引导,甚至会对一些权利进行最小程度的限制。诸如2007年10月美国加州的大火,州长施瓦辛格宣布7个县进入紧急状态

关于紧急状态中国自然也是有所规定,根据SARS病毒2003年在中国产生的灾难,2004年1982版《宪法》的的四次修改中,将原先《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毕竟,“戒严”只是“紧急状态”的一种情形,紧急状态有着更为广阔的内涵。但是,中国缺少一部《紧急状态法》,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仅此而已。

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说过: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 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某些突发事件的应对还缺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应当既适用于紧急状态,也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

在这次灾难中这个缺点显漏无疑,抗击这次雪灾级别的灾难显然不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部门(省)就能搞定的活儿,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动员、施行、通报,以及协调相关各方的工作和进度,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里有这样的空间,但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来制定。我们有SARS的教训,现在又有了暴风雪的教训,也许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改变什么,但肖扬院长向江泽民主席所提出的“依法治国”,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

最后但是最重要的:祝所有被雪灾影响的人,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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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

具体而言,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公共权利的基础是来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人民为了更美好的生活而成立政府,用宪法来确定政府的范围,同时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与过去的封建专制时代相反,现代国家对公民的权利,既不能赋予,也不能随意取缔。按照人权理论,特定公民享有的特定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有的,所以,宪法不是赋予公民以宪法权利,而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经国家立法确认的人权。不过,权利的保护则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不能自己主张“正义”。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考试指南》(第七版)P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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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威

只有当宪法运行起来,当国家机关的权利实际地接受宪法的约束时,当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权威不得不借宪法的权威才能实现时,人们才能真正的感觉到宪法的权威,从而宪法的权威才能在公民中,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头脑中树立起。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联考 考试指南》(第七版)P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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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by易中天

美国宪法是第一部成文的宪法,还是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通过修正案不断修正,至今辸在使用,所以也叫做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法可以堪称世界上最漂亮的文件之一了,它继承了《联邦条例》简洁的特点,惜字如金。简洁而模糊,这就是宪法应该追求的。

在参与立宪会议的人里,多数人没有什么明确的目标,甚至最初很多参会的人连订立一部宪法的念头都没有,这些人,只是为了解决显示面对的问题,聚到一起讨论而已。整个费城会议的进程并不像我们开会这般顺利,只是鼓掌举手表示通过;相反,经历了若干次危机的会议,数次面临无果而终的局面。很难想象,就是这么一伙人,把美国宪法制定出来了,而且沿用到今天。

整个会议的过程完全可以用两个词概括——妥协&原则。整个宪法绝对是一部妥协的产物,联邦派与邦联派的妥协,蓄奴州与非蓄奴州的妥协,大州与小州的妥协,议会组成人选的妥协等等。为了宪法,每个人都做了最大限度的让步,都尽可能去接纳反对者的思想。但无论怎样妥协,他们决不允许破坏他们各自的原则,以及整个会议的原则。会议的原则就是:1,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2,国家不能分裂,必须统一;3,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只能通过谈判。为了这3条原则,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个人观点,接受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一起接受。

当然,也有人拒绝在这部这部宪法上签字,理由是这部宪法没有保障“生命权,____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这些写入了后来的<权利法案>。

那些人对于美国制度的的设计,一句话:防权如防火,防官如防贼。

向汉密尔顿,华盛顿,弗兰克明,亚当斯,梅森,伦道夫,麦迪逊,莫里斯,威尔逊,以及其他与会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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