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荣上讲(下)

书接上回,上回书说道卧凤先生的第四个问题,闲话少言,现在我们继续。

5,恶法不知当守否?

所谓关于“恶法是否当守”的问题,从古希腊雅典时期就开始争论,到现在也没有个“标准答案”,也是众说纷纭。我也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当我们把某个法律称为“恶法”的时候,在主观上已经对该法律产生了厌恶之情,有不去遵守的趋向,但是,这种厌恶之情仅仅可能只是对于你个人有某种不利的影响,给你个人造成了某种不便,你就给某个法律挂上了“恶法”的标签。在这里,相信大家也意识到了,关于“恶法”的认定标准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退一步说,回归到问题本身,如果真的有某个法律被认定为“恶法”,我们是否又应当遵守呢?反抗“恶法”,会带来一种风险,会助长我们“无视法律”的情结,尤其是在整个社会丧失理性,用非理性的手段去对抗恶法的情况下,这种例子同样也是天边眼前都有的,而此种造成的恶劣后果,可能会更甚于恶法的后果。 以我之见,反抗恶法,最好的武器就是“良法”,在游戏规则内对抗,就整个社会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或许是最小的,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博士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实这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能够引出无限的思考,以后有机会我要再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专门讨论一下。

6,古语曰:“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不知今日如何?

卧凤先生问此问题一定是明知故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早就是家喻户晓,而这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卧凤先生无非是想让讨论一下法律平等的问题。但话说回来,“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自古以来都是一句空话,鲁迅先生就曾说过:“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 法三章者,话一句耳。”对于自称“朕”的天子们来说,说“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只是表格姿态罢了,骨子里都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至于说今日,虽说我们能够在《宪法》里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字句,但问题是,公民在走到法律面前之前,还要通过多少门槛呢?律师资源的不足以及不受重视,法律对抗和解制度的尚待完善,都是一个个或高或低的门槛摆在了需要法律救济的公民面前。更令人遗憾的是,并非所有人都希望走到法律面前,哪怕是那些受害者。

7,若以干冰将人砸死,待其升华之后,没了凶器,中国的法律将如何判罪?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又将如何判罪?

无论是哪里的法律,凶器都非定罪的必需要件,但一定是重要的法庭证物,在定罪中其关键作用,但凶器缺失,若其他证据充分,形成证据链,依旧可以定罪,这一点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对于卧凤先生的问题,我就选择这么多,剩下的问题不予回答,出于理由若干,还望见谅。如同曹鹏老师所说,这种的提问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也进行了大量的思索,而在思索的过程中,已显吃力,意识到本人尚需刻苦学习,博闻强识,毕竟我才刚刚要踏上法律之路,路还长着呢。安心读书行路才是正经事儿~

不荣上讲(上)

前些日子卧凤先生写了一篇《不耻下问第二辑》。所谓不耻下问,即不以向职位比自己低、学问比自己差的人求学为耻辱。其中点名本人回答,那我自然也是推脱不过,但我也是有性情中人,不能以向职位比自己高、学问比自己好的人讲学为光荣,所以说,就有了这个题目,“不荣上讲”。(以上均属废话,可滤过不看)

以下我对于问题试着回答一下,如有不妥当的,还望见谅,毕竟本人才疏学浅。

1,见义勇为者杀人,法官将如何判断?

关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满足若干要求就叫做正当防卫,而对于杀人,则分了两种情况: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后半段)。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杀掉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人,讲不会负刑事责任。2)如果见义勇为者杀掉的不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是除此之外的犯罪者,若还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中段)。

法官将依照此来判断,我这里仅仅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可能比较饶,但法律就是这么写的,而真实情况比这个要复杂得多,那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篇幅就长了去了。

2, 俗语曰:“民不告,官不究!”此语不知法学如何解释?

这应该是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了,这一原则仅仅是对于民事领域而适用的,因为在刑事犯罪中,会侵犯国家利益,国家会主动追究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PS.这题很像是考试题,很喜欢问俗语在法律中的含义~

3,李敖欺骗大陆读者,公然以不全之集称之为“大全集”,此于台湾将以何法裁之?

李敖为台湾地区居民,而大陆出版则为大陆出版社的事务,台湾地区对于此并无管辖权。因为是台湾地区法律,所以具体依据法律不详。最多最多是大陆公民可以去起诉出版社欺诈,但这几乎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4,西方法律如何保证其之陪审团制度的公正性?

对于陪审团制度使用最普遍的是在美国,在其发源地英国反而未能广泛使用。对于陪审团,其实我并未仔细研究中,但在阅读中,还是有些感悟的。首先,是陪审团的遴选,是有一群陪审团候选人,陪审团在其中产生,对于辩方律师和检察官,在审判开始前,都有若干次的机会,可以不以任何理由否决掉某个陪审员,因为认定其可能会对于案件做出不利于己方的判决。其次,对于陪审团,控辩双方都是严格要求与其保持距离,私下接触陪审员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是一些重大案件中,陪审团会被完全隔离,在审判期间,不能读报或者看电视,为的是免受舆论影响,只能依据自己在法庭上获得的信息来做判断。再次,对于陪审员的身份,是保密的,在O.J辛普森的案件中,全程电视转播审批过程,但是对于陪审团却一个镜头也没有给,就是为了保护陪审员们的身份。

对于陪审团,总的来说是一个很奇妙的制度,唯独在美国广泛使用,并且持续至今。按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说法,陪审团制度让普通人也有机会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去,打破了某一阶层对于司法特权的垄断。 当一个普通人作为陪审团的一员时,难免会想到今后自己的命运也会由陪审团来确定,所以难免会对于案件谨慎负责。

如果想要了解陪审团,电影《12怒汉》是不容错过的。

先回答这么多,剩下的问题下次再回答,卧凤先生问的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展开讨论的,甚至是一些延续了千年的争论,所以,先把上面这些回答了,当然我的回答还是相当片面甚至有些幼稚,只能算是抛砖引玉吧,曹鹏老师以及Pidog都会有比我更全面准确的看法,我这里不过是贻笑大方罢了,还望见谅。

答卧凤先生

卧凤先生在其BLOG中对本人一篇文明的轨迹,读《枪炮、病菌与钢铁》颇有看法,攥与时雨先生讨论“地理环境决定论”一文讨论,遂本人于此回答一些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如有不完备之处,还望指出。

1,其文中对“地理环境决定论”火力全开:

该文居然肯定“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愚民主义理论!这种理论根本就是故意将本末倒置,故意颠倒黑白!

但本人只是在文中提到听上去像是“地理决定论”,但远要比传统意义上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来的更加复杂、系统,我未曾认可传统意义上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只是提到《枪炮、病菌与钢铁》有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影子,或许更应该将书中的理论称为“地理环境影响论”,这样更为妥帖。毕竟,地理环境,尤其是在人类文明早期,改造自然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极大的影响制约着人类的思维和行动。我以为,地理环境影响了人类的活动,人类的活动也改造了自然。还有,“地理环境影响论”大抵是唯物主义吧,如果我可以证明的话。

2,其文中对于“时事造英雄”提出批评:

在历史学上,与此论同源者,乃是“时事造英雄论”。持此论者,总是先肯定此论是正确的,然后再去寻找事实进行证明。譬如:在东周乱世之时,出现了“百家争鸣”现象。持此论者,便会这么说:“因为有了百家争鸣,所以才有了‘儒家’、‘墨家’、‘法家’等诸多学派的腾空出世。”但事实上却是,有了这几家学派,才有了“百家争鸣”现象。

按照“时事造英雄”这个思路,不会认为“因为有了百家争鸣,所以才有了‘儒家’、‘墨家’、‘法家’等诸多学派的腾空出世。”而应该说因为有了东周乱世,所以才有了‘儒家’、‘墨家’、‘法家’等诸多学派的腾空出世,所谓“东周乱世”才是时事,按照卧凤先生的思路,恐怕更应该叫做“英雄造英雄”吧。至于说为什么东周乱世会英雄辈出,那则是另一篇长文了,在适当的时候,本人乐意攥文讨论。

PS.卧凤先生的BLOG貌似已经被和谐掉了,访问需翻墙……在这里,默哀3秒钟……望先生能不气馁,重开阵地,传播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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