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荣上讲(下)
08月 18th, 2008 — 时雨书接上回,上回书说道卧凤先生的第四个问题,闲话少言,现在
我们继续。
5,恶法不知当守否?
所谓关于“恶法是否当守”的问题,从古希腊雅典时期就开始争论,到现在也没有个“标准答案”,也是众说纷纭。我也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当我们把某个法律称为“恶法”的时候,在主观上已经对该法律产生了厌恶之情,有不去遵守的趋向,但是,这种厌恶之情仅仅可能只是对于你个人有某种不利的影响,给你个人造成了某种不便,你就给某个法律挂上了“恶法”的标签。在这里,相信大家也意识到了,关于“恶法”的认定标准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退一步说,回归到问题本身,如果真的有某个法律被认定为“恶法”,我们是否又应当遵守呢?反抗“恶法”,会带来一种风险,会助长我们“无视法律”的情结,尤其是在整个社会丧失理性,用非理性的手段去对抗恶法的情况下,这种例子同样也是天边眼前都有的,而此种造成的恶劣后果,可能会更甚于恶法的后果。 以我之见,反抗恶法,最好的武器就是“良法”,在游戏规则内对抗,就整个社会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或许是最小的,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博士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实这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能够引出无限的思考,以后有机会我要再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专门讨论一下。
6,古语曰:“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不知今日如何?
卧凤先生问此问题一定是明知故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早就是家喻户晓,而这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卧凤先生无非是想让讨论一下法律平等的问题。但话说回来,“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自古以来都是一句空话,鲁迅先生就曾说过:“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 法三章者,话一句耳。”对于自称“朕”的天子们来说,说“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只是表格姿态罢了,骨子里都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至于说今日,虽说我们能够在《宪法》里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字句,但问题是,公民在走到法律面前之前,还要通过多少门槛呢?律师资源的不足以及不受重视,法律对抗和解制度的尚待完善,都是一个个或高或低的门槛摆在了需要法律救济的公民面前。更令人遗憾的是,并非所有人都希望走到法律面前,哪怕是那些受害者。
7,若以干冰将人砸死,待其升华之后,没了凶器,中国的法律将如何判罪?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又将如何判罪?
无论是哪里的法律,凶器都非定罪的必需要件,但一定是重要的法庭证物,在定罪中其关键作用,但凶器缺失,若其他证据充分,形成证据链,依旧可以定罪,这一点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对于卧凤先生的问题,我就选择这么多,剩下的问题不予回答,出于理由若干,还望见谅。如同曹鹏老师所说,这种的提问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也进行了大量的思索,而在思索的过程中,已显吃力,意识到本人尚需刻苦学习,博闻强识,毕竟我才刚刚要踏上法律之路,路还长着呢。安心读书行路才是正经事儿~
辱。其中点名本人回答,那我自然也是推脱不过,但我也是有性情中人,不能以向职位比自己高、学问比自己好的人讲学为光荣,所以说,就有了这个题目,“不荣上讲”。(以上均属废话,可滤过不看)
讨论,遂本人于此回答一些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如有不完备之处,还望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