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虚拟财产

前些日子写了篇关于虚拟财产的博文,把QQ号码也划入虚拟财产之列,Matrix 曹鹏老师对此颇有微词,认为QQ号不过是“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算不上虚拟财产,“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相信我没有断章取义)。看来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了。

要搞清楚QQ号是否属于是虚拟财产,首先要看虚拟财产是什么。按照字面理解,虚拟财产应该是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或者是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说的很明确了,虚拟财产非财产,但如同财产。事实上,我在《虚拟财产,谁的?》一文中也从未提到过虚拟财产或者QQ号码就是财产,只是未有明确说明。

在关于虚拟财产的众多论文中,通常会把虚拟财产划分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和广义的虚拟财产。所谓狭义,即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技能,魔法等数据;而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则把电子邮箱,网站注册信息,QQ号码也算做虚拟财产。而事实上,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在服务器硬盘上储存的,与在物理层(OSI七层结构)上传输的,都不过是0与1两个信号,唯一区别的是其所代表的意义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如此分类不过是为了在学术上看上去更套路些,无实质意义。

虚拟世界再真实也不是现实世界,虚拟财产具有再多的财产属性也无法成为《物权法》里法定的物。曹鹏老师和目前正研究与哈佛伯克曼中心法豆老师都认为,QQ号码根本就不是财产,其实完全可以更进一步,虚拟财产也不是财产只是基于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表达形式。就像曹鹏老师说QQ号码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虚拟财产都大抵如此。但精确的说,作为证据的应该是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议,但这在互联网上体现的并(很)不鲜明。

不管是哪一种虚拟财产,都应该具有以下标准:1,通过合同方式获得对物的使用权;2,根据合同,用户可以取得收益以及其他权利;3,所有权归服务的提供商所有;4,基于互联网。当然这么说并不严谨,只是笔者所能想得到的大多数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一些特性。换句话说,只要具备以上标准,就应该可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如果抛开互联网这个因素,或许更好理解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就像是房客租赁的房屋,房客(网络用户)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归房东(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网游的运营公司)所有,房客可以有在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如用QQ,用电邮,玩网游进行娱乐),有时也会有转租的权利(转让账户)。尽管我们不能说房屋属于房客的财产(物权),但我们可以认为房客对于房屋来说享有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同理,网络用户也对虚拟财产享有财产权

那么,回到热门问题,对于侵犯包括QQ帐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救济保护?所谓“盗号”,更像是某人冒充了房客身份(偷配了钥匙),住进了房客租赁的房屋。通常说来,房客有两种救济途径,或与房东的违约,或与某人的侵权。如若是房东提供的锁质量太差,早已老旧不堪,房东自然是要负违约责任;如若是某人技术高超,打开了房门,那则是某人侵犯了房客的财产权,某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行为是否触及《刑法》,那则要看罪责法定了。虚拟财产亦然。

对于虚拟财产,会越讨论问题越多,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物,我还会继续关注……

虚拟财产,谁的?

中午看到一条新闻说,某盗QQ号者或被判无期。说某人盗窃若干QQ号码,qq 牟利数十万元,然后被抓了,检方对于以何罪起诉尚有疑虑,如果是以盗窃罪起诉,那么按照金额来说那就是无期,但盗窃QQ号码能否构成盗窃罪呢?说法不一。

以前就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读过一个案例,关于倒卖QQ号码的,当时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理由就是:1,QQ号码并非刑法里所规定的财物或“其他财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盗窃罪;2,QQ软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通信,QQ号码更应该被认为是一种通信工具。尽管我们把QQ号视同财务,但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规定,让我们的法律往往束手无策。

那么,像QQ帐号这样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如果说我们把盗窃QQ帐号、电子邮箱帐号这样的东西视为侵犯通信自由罪还说的过去,那盗取网络游戏帐号,窃取其中装备,这种行为算什么?这些东西可不是主要被用于通信的。

通常来说,不管是注册QQ或者是网络游戏,注册时候都会有一个服务条款,里面有关于帐号所有权的说明,只是我们一般不去看罢了:

qq_who

QQ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wow魔兽世界的服务条款

不管是QQ还是《魔兽世界》,抑或是其他网络游戏,都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经营开发公司所有,玩家或者是用户只是拥有使用权。辛辛苦苦练级打怪得来的装备不是自己的,维系无数好友联络交流的帐号也不是自己,听上去的确是有些不爽,但又能如何呢?

按照这些条款,我们上网玩游戏,用QQ聊天,使用这些服务,与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大学生住宿与学校的关系。大学生们住于公寓之中,显然不拥有宿舍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自己居住的宿舍具有使用权,也有一定的处分权利,但宿舍还是学校的宿舍,大学生们只是有权利住在里面。我们使用网络服务,也不过是有权使用罢了。至少,按照这些条款,可以如此理解。

如果要是这些条款是格式条款而显失公平,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对于储存于服务器硬盘信息,实质上是储存于硬盘上磁道的不同位置,我们是否能够认为我们对于这一部分的硬盘拥有所有权,或者只是把自己的数据“寄存”于服务器硬盘之上?无论是哪种观点,都不好证明。

虚拟财产归属的讨论相信只是刚刚开始,以后的日子里,越来越多的信息会被认为是虚拟财产,互联网世界大门逐渐向我们打开,相信这是一条颇为有趣的路。

PS.写此文时又看到一条新闻,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主犯被判刑12年,以盗窃罪的名义,只是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