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真正的把“权利”与“权力”这两个词搞清楚,是在去年准备法律硕士考试的期间。简单的说,“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权力”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中国学习法律,最好的选择莫过于去所谓的“五院四系”,而所谓“五院”,也就是XX政法学院(现在都改叫大学了),而“政法学院/大学”的命名,都是“政”在“法”前啊,也难怪我会分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了,我有着充分的借口。

说到“为权利而斗争”这个题目,是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一篇著名文章,而王泽鉴先生将此文放在了他《民法总则》的首篇,作为出习民法的精神教育,足以见此文的分量。曹鹏老师曾在其Blog贴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全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览一二。

但凡有自认为点文学修养,又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对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那割肉放血的一段津津乐道:犹太商人夏洛克(Shylock)贷款给安东尼(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说的一段话: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尽管我们都知道,最后安东尼略施小计,让夏洛克“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是所谓“正义”战胜了“邪恶”。但这些,在耶林眼里,却是另一番景象,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威尼斯商人》:

“我要法律”一语,可以表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又有人人应为维护法律而作斗争的意义。有了这一句话,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权利,一变而为威尼斯的法律问题了。当他发出这个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消灭。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诡计,拒绝夏洛克履行契约。契约内容苟有反于善良风俗,自得谓其无效。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既承认契约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承认地役权人得行使权利,又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子地上。这种判决,夏洛克何能心服。当他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

我也无意在对此说三道四,我的能力还无法驾驰如此题目,而刚好最近又翻出两年前的一篇读书笔记,里面有两段关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笔记,说的比我好,很遗憾当时未能记载出处,此处特意向此文原作者致敬,以下闲言莫谈,内容奉上:

耶林在演讲中,提出了两个命题: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原因在于,权利由于法律,才有生命,同时权利又将生命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用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法律就没有资格成为法律了,法律的权威取决与权利的行使,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既使个人权利得到了保障,也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有如血液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因此,个人坚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是法律能够生效的条件。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犯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乏“尤为可贵。

公民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离开了公民对法律的运用,法律将成为没有生命的废纸。耶林针对的是私权。因为公法及刑法的实行,要看官署和官吏是否负起责任,而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公众对公法的关注和公民意识提升同样重要。只有公法真正得以贯彻,私法才能有保障。如果公法一塌糊涂,怎么能够指望法官在实施私法时奉公守法,清正廉明?公民在公法权利被侵害时的隐忍,对官员的腐败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

耶林提出的公民与法律关系是最理想,最完美的。一方面,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法律的任务不在于防止个人权利滥用,而在于创造、组织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其他。因此,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权利被侵害就是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公民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放弃法律,就是违背法律,使法律的生命荡然无存。因为权利与法律是同义语,法律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公民很容易把自己看成是法律的制定者,他们捍卫法律就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捍卫权利,捍卫法律的过程中,是父母子女的关系。

这种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积极的,它追求一种公民人文主义:”法律兴旺,匹夫有责“,追求公民理想与成熟的人格,超乎流俗的风骨与气度,它需要理性的勇气,更需要个人对社会义务的担当,它要求人们都有理性的算计外,更需要个人对社会义务的担当,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致成为罪恶的帮凶和无聊的看客,才不会对违背法律的恶性采取消极避退态度。

以上这几段话,很自然让我们联想到胡适先生说过的:”如果有人说,放弃你们的人格自由为国家争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对于我们,尤其是法律人来说,为权利而斗争才是正经事儿。只是,我们的权利清单(Bill of Rights)在哪里?

 

所有法律中,民法是最博大庞杂的,几乎牵扯到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即便是刑事案件,也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可见民法涵盖面之广。要来学习如此密如蛛网的民法,自然要在脑海里有一个体系结构出来。而其中,王泽鉴老师对于请求权基础的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几乎半本书都是在讲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典型的实例题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解体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为请求权基础

很绕口,很费解。我们理解请求权基础,不妨了解一下请求权是什么。所谓请求权,是诸多法律权利里面的一种,按照王泽鉴老师的分法,把法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而李建伟的司法考试《民法60讲》则在以上三种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支配权。各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我就不解释了,否则那就没边了。

至于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组合一下,请求权基础即可供一方当事人要求特定人做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变得更加绕口了……没办法,法律人就是这样,有话不好好说,非要搞得和外语一样,创造一套属于法律的法言法语出来。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掏钱买了一套房子,一般人会认为我掏钱买房子的后果是把房子买了下来,而在法律人眼中,这个行为的后果则是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至于说请求权基础,则是依据民法X条X款某段。

至于说如何用请求权基础来进行思维,则是更加重要的,学的目的就在于应用,用请求权基础来处理错综缠绕的法律关系,王泽鉴老师给出了一下顺序,应逐一进行考察: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至于这么个顺序的原因,自己读书去,我都说完了还有啥意思。

没有好处的事情是没有人做的,如果能够对如上请求权逐一检查,按照王泽鉴老师给出的好处:1,可以藉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2,可以避免遗漏;3,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之利益,因为各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听上去还是颇为诱人的,尤其是对于法律人来说,按照请求权基础来进行思考不失为一种不错的思维训练模式,或许能够到达传说中的Think Like A Lawyer也说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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