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bao

以前写了一些关于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博客,现在发现其实EULA并不适合描述我所谈论的东西,直接称之为“网络用户协议”也许是更好的选择。尽管一些互联网公司使用了EULA最为其用户协议的名称,但“网络用户协议”的内容远不止许可,其内容还包括授予互联网公司权利与承认用户义务,反之亦然。所以以后我不再会使用EULA,而用“网络用户协议”却而代之,实际上是和之前博客里说的一个东西,这里明确一下。

毫无疑问,网络用户协议是一种合同,具体言之,属于格式合同,当然需要符合中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能够达到上述法律的要求,我之前博客中也写过:在网络用户协议的订立用户协议的修改用户协议内容的变更还是关于管辖权的规定,那些互联网公司是达不到要求的。

包括最近卖家围攻淘宝的事件,也与用户协议中的种种瑕疵密不可分。此文仅从法律层面讨论,不涉及道义及其他。淘宝在其《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

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您继续使用淘宝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这意味着淘宝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提高各种门槛,修改条款,而且无需知会用户,更不用和用户进行协商。始终用户在与淘宝的博弈中处于弱势,才不得不使用了“围攻”大商家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种围攻行为本身也有违法之嫌。

网易做了一个专题:《用契约精神化解淘宝纠纷》,里面就提到了《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种种缺陷,但这只是互联网行业的冰山一角,而且这还不只是中国的问题,所有网络服务的用户协议都有违法的嫌疑。而且,类似的案例也不是没有。

  • 2001年,来云鹏律师因为新浪网擅自缩小其所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的容量,将新浪网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判决来云鹏败诉。
  • 2008年,京东网因为王旭春利用系统出错的机会购买标价错误的商品,依据用户协议中“协商不成时,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将王旭春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因此条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诉权,而被移送上海法院。
  • 2011年,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就将一份网络用户协议的某条款宣告无效,因为在订立用户协议的过程中,被告没有明确标识某条款的存在。(相关报道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用户协议的效力并不是那么牢靠。网易的那个专题强调契约精神,但新兴的各互联网公司似乎完全不懂得这古老的契约精神,传统与现代在这里格格不入。也许互联网的方便快捷就是这么体现的,“注册只需30秒”这种宣传屡见不鲜,尽管在大多数时候这无关紧要,但当纠纷出现,你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协议可能早就面目全非了。

当然否定这种模式很容易,想要重构一个协议订立模式却很困难,因为无论如何,都会增加互联网公司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总会再转嫁到用户头上。而且现在这种转变的时机未到,没有人把用户协议当回事,或许某天,因为这份协议产生了天大纠纷,大家就当真了。

话说为了防止这种当方面对用户协议的修改,在EFF(电子边疆基金会)搞了一个TOSBack.org的网站,追踪各大网络服务用户协议的变更情况。让修订不再是“偷偷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或许有必要也建一个中文版的TOSBack。

 

一般人都说广州没有什么地方好玩的,但广州与中国近代史关系密切,许多重大事件均发生在广州。从鸦片战争以前决定中外贸易的十三行,到鸦片战争中的三元里抗英,再到黄花岗的烈士,广州一直在中国近代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此次途经广州,免不了去这些地方瞻仰一番,当然时间有些,不能顾全。

广州位于中华帝国的南端,自唐以来都是对外贸易的中心。对于满清,广州则是唯一对外贸易开放口岸。那时的中国认为自己地大物博,无所不有,无需外来的货物。允许广州通商更像是一种皇帝的恩赐,是赋予广州的特权。

“十三行”指的是十三家允许多外贸易的行商,当然并不一定精确就是13家。十三行位于广州城南珠江边上。针对当时这些在“十三行”的外国人,当局曾出台了一个“广州规范”,里面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规定:诸如不准洋人坐轿,不准女性混于商馆之类。十三行所经营的广州贸易体系为帝国带来了大笔大笔的白银,英国为了解决白银留出,使用了鸦片,这才导致后来了鸦片战争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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