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032008
 

书接上回:文明的轨迹

中国的思想繁荣时代与古希腊的哲人时代,希伯莱的先知以及印度的佛陀及其他早期宗教领袖的时代几乎同时产生。不断涌现的各项人类发明创新:交通条件的改善,农业水平的提高,以及铁器开始得到运用,使得传统观念开始受到挑战,因此各地方的人们开始自觉思考生命,社会之目的及其意义等重大课题,各自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给出了大相径庭的回答,诸多文明从此开始分道扬镳,即使是在当代,当时的余波依旧可以感觉的到。

孔子面对如此动荡的社会,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大河文明的特点,提出了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模型:“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尽管在当时思想界确实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最终被历史选择的思想正是儒家的这一套伦理道德。这个思想在以后反过来对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施加影响,哪怕是到了今天我们几乎可以完全忽视自然的影响,孔子的影子依旧把我们笼罩在内,这就是思想的力量

对于希腊的先贤们来说,自然也是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来解释如此变革。希腊人靠贸易维持繁荣,在贸易中,至少会牵扯到三个概念:交易的主体(参与交易的人),交易的客体(东西),以及双方的债务关系。贸易越发达,以上三个关系就越复杂,而这三个关系正是民法的基础

而 在中国,按照梁慧星的话说:统治者根据自身农业社会的特点,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 在狭小的范围之内。市场经济不发达,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从产生,所以根本就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基本条件。

民法作为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主,而其中自然也包括土地,而民法则是保护这些财产的最好武器,尤其是民法发达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步。理查德·派普斯的《财产与自由》一书中如是说:由于土地私有权的不可侵犯,反而国王必须请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 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交税一直是一个头疼的事。早期王室出卖土地得到相当的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定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最早的宪政起源于英国,英国的贵族们因为拥有对土 地的所有权,所以手中有和国外谈判的筹码,不像中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主教、贵族,骑士们在自己的领土内直接经营,也可以继续 分封,形成新的封主与封臣的关系。封主和封臣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他们地位不平等,一种法律合同关系还是形成了。即使是国王也不以违背合同的方 式,命令封臣绝对服从,一旦和国王发生冲突,英国贵族总是试图用法律高于国王的理论来限制王权。

由此,宪政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在此后,不断的有思想家,法学家,以及各种各样的家开始了对于宪政理论的阐述实践,多数都是以英人为师,从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洛克受到英人的启发,到麦迪逊、汉密尔顿、杰弗逊,华盛顿的身体力行,再到梁启超、康有为、孙中山、李鸿章,袁世凯开始自强变法,宪政开始走向 全世界,为人类所接受。同时,人类的生产力已经突飞猛进,地理环境的影响早已是与日俱减,但当年,地理环境对人类打下的烙印依旧是挥之不去。

尽管东方与西方早已分道扬镳,但双方的轨迹并非是不会相交的平行线。鸦片战争让这两条轨迹彻底的相交在了一起,西风在那时起开始压倒东风,随后,双方开始 融合,一面“国际化”,参考洋人的经验,一面“本土化”,在故纸堆里寻找解答,就这样,才有了当代之中国,而以后,大抵也会沿着这条轨迹继续走下去吧。

我还是要重申一下:文明发展到今天绝对不是受一个因素或几个因素的影响,而是一系列的因素夹杂在一起,在不同时期,决定了文明的走向,探寻文明的轨迹是艰 难的,尤其是要在诸多复杂的线索中抽丝剥茧。而我抽的这根丝,就是地理环境,而在抽丝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疏漏,甚至是完全的误区,走到了岔道上去, 文明的轨迹更有可能并非是按照我思考的这条轨迹再走,我所做的,只是把我思考的记录下而已,仅此而已。

十一 012008
 

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思考当下之中国,通常是两种途径,一种是用“师夷长技以自强”,参考老外的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种是把头伸进故纸堆里,看看我们的老祖先是怎么说的。一个是更重视国际经验,另一个是注重中国国情,理论上来说,并不能分个孰优孰劣。

而无论是考虑是宪政的建设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这些现代化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无不是舶来品,我们在高谈阔论时,难免要将东西方的过去放在一起比较一番,思考一番中国始终在王朝中循环中原因,探索一下西洋工业革命的源泉。究竟是为什么不是中国的舰队去敲开不列颠的大门,又是什么使得西方没有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中国与欧洲为何会走向歧途,这是个问题。

毫无疑问,导致东方与西方殊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只有一个原因或几个原因。而此文只是想从地理环境这个角度出发,尝试着讨论下、推导下地理环境对文明的影响。如果要讨论地理环境对文明的影响,“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一定绕不过去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强调了气候环境对于人的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试图通过一些生物学的理论来支持这个理论。现在看来,这个理论或许能解释一些问题,但却不免偏颇,所以本文不予以讨论。以下收起闲言碎语

地理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尤其是在人类文明的早期,改造自然能力还较弱的时候,显现的尤为突出。而在此时,东方与西方在地理环境的一些不同或许就让双方奔往了各自的道路。对于东方来说,文明起源于黄河——我们称之为母亲河;而对于西方,希腊则是西方文明的滥觞。

在地图上一目了然:希腊临海,而且临近有诸多岛屿;而中国黄河流域则是深处内陆,离海岸线距离甚远。对于一个文明,想要生存延续,离不开各种资源的支持,诸如木材,石料,铜矿,食物……想要获得这些资源,无非是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己搜集,另一种是通过交换。

在黄河边上的东方人,相对于拥有曲折海岸线的希腊人,拥有更加肥沃而又适宜耕作的土地,同时也拥有一条更易威胁到文明自身的大河,因为适宜耕作,遂农业成了理所应当的选择;因为大河泛滥,遂治理河流成为必须要做的工作。

农 业的发达使得临近大河的文明更容易形成一套等级森严的制度,因为如果有大量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就会带来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农民的生活方式容易倾向于 顺从自然,他们爱慕自然,谴责人为,在原始的纯真中,也很容易满足。他们不喜欢变化,也无法想象事务会变化”。而这种稳定,也会体现在人口的流动上,爱慕 稳定的农业天生不喜欢人口的流动,而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农业社会里,人的地位是很容易安排的,长辈的地位很自然的会高于晚辈,从而整个社会会变成一个以家族为根基的社会。

大河的泛滥让大型的水利工程成为必须。“在当时的落后条件下,治水必须依照严明的纪律,动用整个国家力量,组织大规模的协作,于是一个遍及全国的资源和关系网组建起来了。控制这一网络的 人,就顺理成章地掌握了国内实权,如中国的大禹。全国人事上的生杀予夺、升迁进退,都与治水的业绩相关联,财物资源的调度使用,也一切服务于治水,大禹作 为治水的总负责人,全面拥有了这些资源和权力。而这些资源和权力的拥有,又使大禹无形中控制了整个国家机器,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

在爱琴海边的希腊人,面对曲折的海岸线,使得航海成为了理所当然的选择,而航海所用的帆船,尽管还很粗糙,但对于繁重的交通运输而言,海运远比驼驴、牛车等路上交通工具效率要高,成本要低,所以,海运的高效使贸易的繁荣成为可能

希腊人靠商业维持其繁荣。他们根本上是商人。商人也是城里人,他们的活动需要他们在城里住在一起。所以他们的社会组织形式,不是以家族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而是以城市共同利益为基础的。由于这个原故,希腊人就围绕着城邦组织社会,与中国的社会制度形成鲜明对照。在一个城邦里,社会组织不是独裁的,同属市民阶级,没有谁天生比谁重要。但是在一个家族里,社会组织就是独裁的、分等级的,父亲的权威天然地高于儿子的权威。

以 上就是东西方两大文明的基本情况,不同的地理环境带来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冯友兰先生将希腊称之为“海洋国家”,将中国称之为“大陆国家”,此等划分类似于 “大河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划分,大抵如此。按照孔子的话说: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换句话说:海洋国家的人聪明,大陆国家的人善良。

未完待续……

292008
 

本人所在的法学院以经济法学见长,不因为别的,是因为学校的经济学还算不错,顺便拉动了法学的发展,近日听说我们“法律思维”这门课的教材竟是由经管院所编,可见其纠缠之深。把法学与经济学拼到一起,不光能形成一门经济法学,还能弄成一门法经济学(也叫做法和经济学)。经济法好理解,就是研究关乎经济的法律,仅此而已;而法经济学则是利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法学。

法经济学的历史并不长,一般认为始于鼎鼎大名的“科斯定理”,按照张五常的话说:“科斯定理”是石破天惊的。自此经济学的方法开始侵入法学领域,也让法学的研究方法变得丰富多彩,相当于在法学的武器库中又增加了一类重型武器。此处,我无意去探讨“科斯定理”的有关问题,因为我虽是看过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也看了几本关于法经济学的书,如苏力翻译的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晓镜同学要我推荐几本和经济学有关的法律书,吾以为此本最佳),但对于“科斯定理”我还是再积累一些,再发表感想也不迟,如果阁下您真的对“科斯定理”有兴趣,相信以您的睿智,一定可以Google出来想要的信息。

上次说了个经济学的原理一:人们面临权衡取舍,这次书接上回,原理二: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我们理解成本,多是将之与消耗的金钱挂钩,比如说考虑上大学的成本,一般都会把学费、书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开销加起来。但根据成本的定义,这并非是上大学所真正放弃的全部东西。因为你离开学校,照应需要睡觉的地方、要有吃的食物。只有在大学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比其他地方的贵时,贵的这一部分才是上大学的成本。但实际上,大学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往往低于你自己生活时所支付的房租和食物费用,所以,节省下来的那部分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往往是上大学所带来的收益。

上大学最大的成本是你的时间。当你把大学四年的时间用于听课、读书以及写文章时,你就不能把时间用于工作。对大多数学生而言,为上学而不得不放弃的工资是他们受教育最大的单项成本。所以,成本的定义是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放弃的东西。(以上两段来自曼昆的《经济学原理》)

至于说法律,自然也是有自己的成本的。当我们去寻求司法救济时,就意味着我们放弃了私力救济、权力救济以及其他形式救济的手段,因为我们相信寻求法律帮助的成本较之其他手段来说要更为划算,所以才选择法律,至少,对于一个理性人,应该是这个样子。

法律应该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我们在法律之外,依旧有着诸如上访这样的救济渠道,承担着最后防火墙的作用,但这道防火墙,却是代价高昂,而且,比想象的高昂的多,比如说,有上访自然就会有截访,谁在承受截访的成本?

法律的成本高昂,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特点所决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还存在着其他的救济途径(值得商榷)。但又很难确定这就是一件坏事儿,尽管现实操作可能存在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在理论上,“徒法不足以行”的道理现在依旧适用。只是,从整个社会成本来看,或许选择法律才是最划算的,但愿如此,毕竟关乎我未来的饭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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