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终于是把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看完,这本薄薄的小书,我竟然断断续续的看了有大半年,效率之低,不得不自省一番。书中以法官的视角审视了法律推理的过程,legal 其间运用了大量的案例来说明思路,可见案例之重要性。无论是怎样缜密的法律,都会存在漏洞,无数的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2辑案例一:Busambu Tembele Mayeta盗窃案

通常我们认为,管辖权就是那么几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无论是刑法、国际法或是国际私法的教科书都是这么规定,司法考试也是这么考。但是,如此规定显然有其未曾考虑周全之处。

假设国籍为A的甲乘坐B国注册飞机,在C国领空对国籍为D的乙实施盗窃,飞机降落中国后甲被我国警方擒获。依次情形,如果按照上一段所说的四种管辖权,我国对此犯罪并无管辖权:其并非犯罪于我国领土,并非我国公民犯罪,并非针对我国人员犯罪,并非劫机恐怖之属。

但现实中此案却被我国所管辖。一方面,普遍原则的适用出现了松动,有扩大的趋势,被有条件的扩大到普通刑事犯罪中来。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效果和司法成本而言,我国作为该案的侦查国,动用了法律资源。再一方面,我国采用了“登记国和停留国基于属地原则的并行管辖权”来管辖该案。

对了,《案例选》弄了个综合原则来建议立法,诶……

  •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2辑案例二:张同洲侵犯商业秘密案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对于举证责任,通常认为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人接触过商业秘密,同时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似,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侵权人一方。但在这个案件中,即刑事诉讼中,就不适用此原则。如果再适用此原则,就成了“有罪推定”,与刑法的根本原则相违背。所以,举证责任完全压在检方头上。

正是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举证原则的区别,导致在一些案件里面,相同事实在民事与刑事审判中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最有名的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在民事诉讼中却被判有罪并被处于高额罚金。就死因为刑事案件需要的是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只需要有更多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9辑案例七:曾智峰、杨医男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案

QQ号码是个什么东西?能不能算是物?那要看你放到哪个法律里面去。此案中对于被告人利用职务,获取他人QQ帐号并出售,似乎是可以认定盗窃罪了,但是:1,QQ号码并非刑法里所规定的财物或“其他财物”;2,QQ软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通信,QQ号码更应该被认为是一种通信工具。所以,对于此案,只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

QQ号码是民法意义上的物,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就像上一部分所说的,因为刑法与民法标准的不同,导致很多有意思的话题。QQ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处于当前立法的盲区,甚至连学理都很少涉及,此案对QQ号码的定性相信只是此类讨论的一个开始,有机会我愿意再就这个案例加以讨论。

 

寅恪治史学,当然是今日最渊博、最有识见、最能用材料的人。
——胡适

1949年至1969年,是陈寅恪的最后20年,也是共和国的最初20年。在那20年里,风起云涌,气象万千。人类走上了月球,陈寅恪 美国人在东亚大打出手,铁幕之下泾渭分明。至于共和国这边,当我们总结共和国的60年辉煌历程时,发现前二(三)十年的历史总是以秘史的形式出现,太多的忌讳让我们不敢直面,时代洪流的力量展现无遗,大师如陈寅恪者亦如一叶扁舟飘摇于其中。

不知道该说陈寅恪是幸运还是不幸,说他幸运是因为他确实是受到了同时代知识人所未有的优待,有时还是来自最高层的关照;说他不幸则是因为那些众所周知而又不可告人的那些事件。陈寅恪至少还有幸运的一面,那其他人呢?还有多少的事情是我们所不知道的。

我确实纠结于伟大人物与历史浪潮的关系,但不得不承认,某些天才的确实是不可替代的,少了他们历史的进程将会大大推迟,甚至有些事物就不会出现(当然会由其他事物填补空白)。但一个人的力量在历史面前往往过于渺小,微不足道。我们感慨个人命运多舛,其实更是在缅怀整个时代。

我承认陈寅恪的著作我未曾研习,明白自己国学功底差劲,即便勉强上手也不会理解,索性不读。更多的,陈寅恪激励着我们的,就是他为王国维写的那段经典墓志铭:

……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斯古今仁圣所同殉之精义,夫岂庸鄙之敢望?!先生以一死见其独立自 由之意志,非所论于一人之恩怨,一姓之兴亡。呜呼!树兹石于讲舍,系哀思而不忘;表哲人之奇节,诉真宰之茫茫,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章;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几个字是甚至成为了衡量学人的标准,可见其影响之大。尽管对于普通人来说,此标准无疑过高。但这两句话的意义,已经远大于陈寅恪著作的意义,成为了一种身份符号,一种炫耀资本。

对于陆健东的《陈寅恪的最后20年》,想读至少想了5年,今日读完,也算是了却一桩心事了。此文未能展开谈论,算是浪费把这个好标题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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