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论文、教书一般开始都是美国怎么规定、法国、日本、德国怎么规定,到了最后一章才是中国怎么规定,提几点建议。具体问题还没讨论,就结束了。

——《清华大学讲席教授冯象谈法学教育

一直以来,都很疑虑,我们的法律究竟是谁的法律,真的是我们的法律吗?翻看论文和教科书,满眼都是“欧风美雨”,全是别人的东西。不是说放眼世界有什么错误,但更重要的,“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毕竟这是我们的地盘,我们的国情,最后被法律所束缚的还是我们。当我们大力发展“拿来主义”之时,是否太过忽视了“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这个过程?

对于“本土资源”,苏力老师曾经在演讲上对这个概念做过很广义的解释,就在我们的身边一部部法律里,在一个个案例中,而非来自于故纸堆老黄历,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对于我们当代的影响着实有限。与其把中国法制史划入法学领域,不如放到历史学范畴或许更加合适。尽管苏力老师的有些观点我并不赞同,但对本土资源研究,确是不可忽视的。

而 “中国国情”,这也是一个几乎要被用烂的词,每当用到此词,大家都很自然的联想到降低服务,而与“中国国情”相对应的另一个词——“与国际接轨”,则多被用来解释涨价的理由。这两个词又几乎是中国法学的缩影,在司法改革或者是立法过程中,阻力和动力无外乎这个理由,再往大说即便是现代化进程也无外乎是这两个词语的博弈,大词博弈。

“中国国情”是什么?或者换个说法,中国是什么样的?前些天看了本《法律与人类学》,不算是旧书,一些学者论文组成的合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人类学对于农村特别关注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整本书里全是关于中国农村的分析。当然我研究农村的重要性(要不我也不会如此喜欢费老的《乡土中国》),但我们是不是太过于忽视城市,以及互联网所带来的崭新社会模式。农村的人口劳动力向城市里转移这是不争的事实,更不用谈城市价值观对于农村的“侵袭”,给农村带去影响,更给城市带来改变,研究来说二者本不该有偏废,但显而易见我们研究的重心更倾向于农村。如果农村代表了中国的过去,城市就代表了中国的未来,乡土中国正在逐步变为混凝土中国。

对于中国的研究,不仅要知道我们来自何方,还应知道我们脚下的路通往何处,而且,手持路线图前行总比摸着石头前行靠谱的多。法律人整天高喊着要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的话律师才有钱赚,法学院才能招到学生,法学教授们的书才卖的动,诸多好处,不一而足。只是我们的权利来自何处,李敖当年在北大演讲的时候,曾经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告诉台上台下的师生们,宪法才是我们的“权利清单”。

把宪法法律捧到如此高位,许多人肯定会不以为然,即便是对法律法律人来说,宪法也可能只意味着以前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那个雕像。只是如果法律人都不把宪法法律当回事,那还有谁会在乎呢?以前就写过一篇《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法律》,在一五一十上被人讥讽幼稚,越来越多的人不把法律当回事,更情愿去相信权力与金钱的力量。法律人的饭碗,眼见就要不保了,但另一方面,法律人摇身一变进入公务员队伍也是不错。

有什么样的社会需求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我们的法律正式构建在我们的社会之上。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往往是先有某一现象需要规制,才由国务院制定规制,过个若干年,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法律的修订也是一个道理,都是现行法律不能再满足社会需要,进而进行修订。鲜见有法律预习就制定好等着社会来被规制。

新月在一篇评论中问: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么?自然是可以的,无论政治课本反复讲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还是法理学课本讲的法律指引的作用。差不多都没错。如果可以把达尔文的进化论搬到这里,那就更好理解:法律如果想要改变社会,那就必须先适应社会。不能适应社会的法律,必将无人遵守,形同虚设,如何谈的上改变社会?哦,或许可以改变,只是让社会更加不尊重法律罢了。

我们的法律,并非只是由一些抽象的外来概念所构成,相反,我们法律的基本元素,是一行行枯燥的法律条文,而让法律有生命的,则是一个个冰冷的案例。我们是否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这种案例太过重视,对于哈耶克的书读的太多了?此消彼长,进而忽视了我们自己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忽视了我们的政策影响之下的法律模式。比如劳伦斯·莱斯格在他的《代码》一书里面说“代码就是法律”,没错,可那是在美国,在中国应该是“政策就是代码”(过几天专门写篇网络法的论文)。

我们的法律不应限于无穷无尽的理论、口号、名词和“左右”之中。伟大领袖教导我们要“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诚哉斯言。

 

学过诉讼法的人都清楚,在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做“先刑后民”,至少在司法考试里有这么讲过。这个原则渊源于《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attorney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19日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除此以外,在法律条文中再难找到任何依据。所以有人说,“先刑后民”原则只是一个并不美丽的传说

但是,这个原则却广泛适用于审判实务中,经常能够看到用“先刑后民”作为抗辩理由的案例,通常情况是与第三方侵权有关,说是公安机关未能结案,所以损害无法确定,拒绝赔付。比如刁义丽诉泉州市华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人身安全保护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9辑案例23):说罪犯甲入室盗窃了A小区住户张三的财务,在罪犯甲未能归案的情况下,张三因A小区在保安方面存在过失而起诉A小区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被告就以“先刑后民”原则作为抗辩,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只是到二审中,因为第三人罪犯甲侵权与小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两个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问题的若干规定》:“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和合同案件”,应分开审理,才将此民事案件进行下去。

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和合同案件,该如何处理?好办,仅需刑事附带民事即可,无需其他。

其实我们总挂在嘴边的“先刑后民”原则,是一种国家惩治优先于“私力救济”的表现。简单的说,国家优先。但也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如此,比如民事赔偿就要优于刑罚罚金,算是“先民后刑”了。国家刑法的威慑固然重要,但私人权益的保护更是不可缺少的。

对于一个并不存在的原则,各个教科书都不厌其烦的将之发言光大,少有通过法条的解释去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我们的现实的法律条文较之他人的普世原则更为重要,毋庸置疑,因为我们的权利来自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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