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虚拟财产
前些日子写了篇关于虚拟财产的博文,把QQ号码也划入虚拟财产之列,
曹鹏老师对此颇有微词,认为QQ号不过是“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算不上虚拟财产,“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相信我没有断章取义)。看来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了。
要搞清楚QQ号是否属于是虚拟财产,首先要看虚拟财产是什么。按照字面理解,虚拟财产应该是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或者是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说的很明确了,虚拟财产非财产,但如同财产。事实上,我在《虚拟财产,谁的?》一文中也从未提到过虚拟财产或者QQ号码就是财产,只是未有明确说明。
在关于虚拟财产的众多论文中,通常会把虚拟财产划分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和广义的虚拟财产。所谓狭义,即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技能,魔法等数据;而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则把电子邮箱,网站注册信息,QQ号码也算做虚拟财产。而事实上,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在服务器硬盘上储存的,与在物理层(OSI七层结构)上传输的,都不过是0与1两个信号,唯一区别的是其所代表的意义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如此分类不过是为了在学术上看上去更套路些,无实质意义。
虚拟世界再真实也不是现实世界,虚拟财产具有再多的财产属性也无法成为《物权法》里法定的物。曹鹏老师和目前正研究与哈佛伯克曼中心的法豆老师都认为,QQ号码根本就不是财产,其实完全可以更进一步,虚拟财产也不是财产,只是基于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表达形式。就像曹鹏老师说QQ号码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虚拟财产都大抵如此。但精确的说,作为证据的应该是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议,但这在互联网上体现的并(很)不鲜明。
不管是哪一种虚拟财产,都应该具有以下标准:1,通过合同方式获得对物的使用权;2,根据合同,用户可以取得收益以及其他权利;3,所有权归服务的提供商所有;4,基于互联网。当然这么说并不严谨,只是笔者所能想得到的大多数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一些特性。换句话说,只要具备以上标准,就应该可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如果抛开互联网这个因素,或许更好理解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就像是房客租赁的房屋,房客(网络用户)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归房东(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网游的运营公司)所有,房客可以有在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如用QQ,用电邮,玩网游进行娱乐),有时也会有转租的权利(转让账户)。尽管我们不能说房屋属于房客的财产(物权),但我们可以认为房客对于房屋来说享有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同理,网络用户也对虚拟财产享有财产权。
那么,回到热门问题,对于侵犯包括QQ帐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救济保护?所谓“盗号”,更像是某人冒充了房客身份(偷配了钥匙),住进了房客租赁的房屋。通常说来,房客有两种救济途径,或与房东的违约,或与某人的侵权。如若是房东提供的锁质量太差,早已老旧不堪,房东自然是要负违约责任;如若是某人技术高超,打开了房门,那则是某人侵犯了房客的财产权,某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行为是否触及《刑法》,那则要看罪责法定了。虚拟财产亦然。
对于虚拟财产,会越讨论问题越多,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物,我还会继续关注……
这种制度起源于通用电气公司的杰克·韦尔奇(
牟利数十万元,然后被抓了,检方对于以何罪起诉尚有疑虑,如果是以盗窃罪起诉,那么按照金额来说那就是无期,但盗窃QQ号码能否构成盗窃罪呢?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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