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之行

这次的巴蜀之行,在闲暇看了两本书,一本是陈冠中的《2013》,bashu 还有一本龙应台的《1949》,选择这两本书在巴蜀的路途上阅读本是无意之举,只因积攒过久而内心有愧,才选择同行。未曾料想这两本书却吻合了我巴蜀之旅的全部心情。

《2013》算是一本科幻小说了:描写了2013年的中国,处于前所未有的盛世,而另一方面,世界却因经济危机处于水深火热的境地。但全国人民似乎都少了一个月的记忆,准确的说是崛起开始那28天的记忆。那段记忆,似乎是被完全抹掉。

而龙应台先生的《1949》,写了失败者的故事,那个动荡年代里面,那些失败者,是怎么“屁滚尿流”得来到台湾。我们只喜欢百万雄狮过大江的故事,却忘记了那么多中国人,选择或者被选择跨国海峡,远离家乡,重新开始。电影《辛德勒的名单》里,最后犹太人送了辛德勒一枚戒指,上面写着“凡救一命,即救世界”,当时看得我是老泪纵横,如果把这句话扩而大之,或许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悲剧即整个世界的悲剧”。或许这么说太过悲天悯人,但我们的民族,就是由一个个个体的悲剧和喜剧组成,悲剧常多,喜剧甚少。

重庆我去的第一个地方是位于沙坪公园红卫兵公墓,最早在老鹤的博唠阁里看到老虎庙的报道,然后听父亲也向我提起过,再到前些日子《南方周末》头版的报道,都在勾引我去见识见识这个墓群。可惜的是,尽管颇费周折找到了墓群,但奈何大门紧闭,只能是在门外眺望一二。

红卫兵武斗,距今最多不过40年历史,却几乎为我们所遗忘,集体记忆是如此经不住保存。很多时候,不是人们主动选择了遗忘,而是像紧缩的大门一样,被迫遗忘。人们在各种利益的趋势下,总希望将自己的经历展现出来,无论是出书还是成册。只有那些会因为那段记忆而威胁到自己存在的人群,才希望人们消除那段记忆。换句话说,只有希望统一思想,才会抹去记忆。我不能确定未来的中国是否会是《2013》中的中国,但我看到了,不断有人们在好奇心的趋势下,隔着铁门望一眼其中的墓地。看看那段几乎被遗忘的历史。

巴金先生早在80年代的《随想录》就表达过建文革博物馆的愿望,以收藏那个疯狂的年代。但因为众所周知而又不可告人的原因,文革依旧不是可以随意讨论的话题,现在的年轻人对于他们父辈的遭遇知之甚少。我们只喜欢提30年来的伟大成就,伤痕似乎已经痊愈。

我到成都的第一站,就是位于成都西南的安仁古镇,这个镇子上有川人樊建川修建的建川博物馆聚落,收藏的视角在国内无出其右。从抗战老兵的手印,到国军抗战,再到美军援华,乃至文革记忆,这些都是普通博物馆未曾涉足的领域。其展馆布置之精细,令人惊叹。现在我扔忘不了那一排排老兵手印给我带来的冲击,忘不了红色年代生活用品馆一进门那刺眼的红色和刺耳的高音喇叭,忘不了一地的章子,一墙的钟表;忘不了那微笑着的战俘。

建川博物馆不只是收藏了成功者的故事,也收集了那些45年以后失败者的经历。为了中国,他们尽管曾并且还会刺刀相向,但还是选择携手并肩,共度难关。“所有的颠沛流离,最后都由大江走向大海;所有的生死离别,都发生在某一个码头。”抗战与内战的历史,被我们以格式化的形式记忆,我忘却了一个个鲜活的个人,人的故事。人,作为个体的人,才是这个民族的脊梁。我们说“大河不满小河干”,这句话错了,哪天大河不是由小河汇聚而来?一个人的正义都无法实现,还怎么实现一个民族的正义,所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引用林达在《我也有一个梦想》的话:“谁是谁非也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谁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记忆版本。”

当然,我的巴蜀之行,当然不只去了这两处,还去了其他地方。在这里就不啰嗦了,要是有兴趣的话:

巴蜀之行的相册

建川博物馆的相册

四谈虚拟财产

今天毕业论文开题通过,话说我这是选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我的毕业论文题目,自然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又深了一层。second-life-logo 为了写论文,多少也搜集了点资料,虽然其中大多观点我不同意,但还是对理解虚拟财产的属性会有帮助。

我这里虽然整理了一些东西,但因为种种原因(自私),隐去出处,敬请原作者以及诸位谅解,以下内容出自不同资料

虚拟: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凭想像编造的。

财产: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

虚拟财产: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代表着持有人向运营商请求相应等级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仅仅依附于虚拟物品上,权利人唯有凭虚拟物品才能行使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记录方式客观存在于网络之中的被赋予财产属性的物。

使用虚拟财产的概念还易使游戏帐号和游戏道具被人人为割裂开来。事实上,帐号和道具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交易市场。只有从合同意义导航解释二者才有区别,即帐号是合同凭证,而道具是合同内容。

在所有这些查询结果中,虚拟财产均与网络游戏中各种游戏道具相联系。因而,实践中虚拟财产的范围已被固定化,即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货币、武器、防护用具、宝物、宠物等虚拟物品和具备一定等级、身份的游戏角色。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徐明代表呼吁最高法能够出台司法解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从法律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依法认定,对未经许可擅自对虚拟财产使用、复制、修改以及破坏、删除、盗取的行为进行处罚。

剩下的问题在论文写作时候再详细谈,越研究这个问题,就越发现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在大致在脑中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思路,照这个思路,论文应该会轻松完成。

PS.今天我们前院长说这个题目做毕业论文风险很大。风险大就意味着可能的收获也大,但愿如此吧。

土与水

这两天抽空看了卡尔·施密特写的《陆地与海洋》,一本偏颇但有趣的书。我并不喜欢看那种观点鲜明(极端)的书,就像这本书一样,把文明的迥异用用地理因素一言以蔽之。land-sea 但往往矫枉需要过正,才能中和掉其他观点。更何况,兼听则明,历史的规律与进程,岂是一两个因素就左右的了的?历史应该是多种因素博弈的结果。

说起来我也算是“地理决定论”(更倾向于叫影响论)的铁杆支持者了,老早就在博客里写过:“地理环境未必对人类行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人类早期,人类科学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地理环境一定深深影响了人类行为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思想,又更加深切着影响着以后的人们,甚至至今依旧。”毕竟,如果除去历史中的偶然因素(当然这也是历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文明之间迥然不同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因为人种本身的差别,那么就一定是因为不同地区人类所处环境的差别

地理或许是文明之间区别的根本原因,但细致考察起来,绝不是唯一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多的因素,比如法律,思想,文化,传统等,在地理的影响下差别越来越大,而科技的不断提高让我们有能力克服地理,地理的直接影响越来越小。但地理在人类文明早期烙下的烙印仍清晰可见:“这个思想在以后反过来对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施加影响,哪怕是到了今天我们几乎可以完全忽视自然的影响,但孔子的影子依旧把我们笼罩在内,这就是思想的力量。《文明的轨迹(续)》”

以上说了这么多,还是回到书中吧,卡尔·施密特把所有不同的原因归结于观念的不同,把世界史总结为海洋对抗陆地。这样的证明也未免太过简化文明发展的进程了,说粗枝大叶也不为过。但视角聚焦于观念的力量,就像我开头说的,也不是一件坏事。书中观点结论我未必赞同,但却启发到了我。

海洋给我们带来的,更多的是贸易的便利,船运的优势现在依旧显著。而紧跟贸易的,则是追逐利益的人们,更加复杂的法律制度,更好的教育水平。动物们逐水草而居,人类则逐利益而居。我的这个论断也不免粗鄙,而且我最近也对这个逻辑线索产生怀疑,试图发现影响文明的更复杂的因素。把历史前进的功劳归咎于贸易之上,也是一叶障目了。

其实,如果拿这本书的思路来写科幻小说的话,也是不错的。诸多出色的科幻小说不过是把历史事件换到太空舞台。某天人类或许可以自由翱翔于天际之间,那么人们的思维,哲学,习惯,铁定会发生巨变。

其实,译者的几段话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摘录一二,供大家参考:

水被土包容和束缚。这可从八卦中的“坎”卦中看出:“坎”是水,但从字形上却是“土”褫夺来获得意义的。汉民族作为定居民族,其水源是固定的,亦即河与井。河流虽然流动并促成不同地域人们之间的交往,但每一地域的人们仍然土生土长,视出外舟旅为“漂泊”和“流浪”,而常年在水上往来的商人更是受到一贯的轻视。

正是这种对土地的投身使得儒家的思想中有一种深情,这是对社稷的深情:“社”是祭天和祭祖的聚集之所,而“稷”则是大地上扎根的庄稼。

而倘若只知道“水来土掩”的话,这土的力量总会有耗尽的一天,毕竟,最大的陆地不过是海中的一个岛屿而已。

那些鼎鼎大名的案件

OYEZ这个网站上,可以找到美国最高法院审判记录,包括答辩状,辩论录音,判决书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资料。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算是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supreme-court-appointment-10 尤其以辩论录音做的最好。众所周知,除非特别许可,法庭之内是不得摄像、录音。而这个网站却给出了所有案件的辩护音频,并且配上同步字幕(法学院的同学用来联系英语听力自然是最好不过),实在是一项了不起的工作。

虽然只是老美的最高法院,但我们现在喜欢“言必称欧美”,讨论美国法学界如何如何,所以,这第一手的资料还是很有价值。好吧,我在这里发掘一些为我所耳熟能详的案子。有兴趣可以听听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辩论的。

Bush v. Gore
2000年美国大选,可谓是竞争惨烈,一波三折,最后是最高法院“决定”了总统人选。

貌似很多案例都是总统相关的,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一把手呢。

United States v. Nixon
美国诉尼克松,著名的“水门事件”,但凡看过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都会对这个案件印象深刻。

最早听说美国允许焚烧国旗,我是震惊不已,当时在杂志上(后来知道此文为张千帆所写)看到这么一句话,引子判决:“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Texas v. Johnson
我以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的反对焚烧国旗,要是国旗都被烧了,我们还怎么旗帜鲜明呢?

关于媒体的言论自由与诽谤,公共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对对永恒的矛盾。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这个案件的判决,不光在美国被反复引用,就连国内的有些判决中都能看到引用相关法理,比如“范志毅诽谤案”。所以,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影响深远。

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从“第一”二字就可见一斑,更是媒体的保护伞,更令太平洋对岸的我们觊觎不已。

Branzburg v. Hayes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鼎鼎大名的“布莱兹伯格案”,也叫“五角大楼泄密案”,实际上这个案子是美国对新闻界。案件的经过在林达的书里写的精彩纷呈,应该收录在《如彗星划过夜空》一书中。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案子中,估计没有哪一个会比“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有名的了,中外法学家可以说是都是耳熟能详。

Marbury v. Madison
关于这个案例的介绍,我还是以为苏力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介绍的最为深刻。有兴趣可以一读。

案例教学在美国一直是重头戏,而这些案件,可以说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里面闪耀着法官与律师们的智慧,维持着整个国家的框架。难怪托克维尔说:“美国的贵族是从事法律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上的那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