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关于死刑,很早就写过一些(《去你的死刑》与《“万众拥戴”的死刑》),基本把想说的都说了,这里再补充几点最近的感想。

在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中》,为了证明死刑可能波及无辜之人,David Gale不惜以身试法,亲赴死刑。而在中国,根本不用这样的演绎,我们早就有了聂树斌,数十年来河北高院拒不调查此事。中国的死刑制度根本就不在乎是否会错杀,完全是本着“宁可错杀,也不放过”的原则。生命的价值面对死刑制度一文不值。

所谓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们有个强有力的论据:所谓“以牙还牙”、“以杀止杀”,甚至是“杀人者死”这样的同态复仇原则。但事实上,这些原则本质上并非是为了报复对方,相反,这是一种限制报复制度。意味著我敲碎你一只牙,你只能反过来敲我一颗,不能剁掉我的手,不能砍掉我的头,限制对方报复,让这种报复可以被预期,而不是可以无限升级,成为无尽的互相报复。

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同态复仇的原则已经逐渐被抛弃,刑罚的手段被限定为有限的几种,多是徒刑、还有些国家的死刑(绞刑、枪决、注射等),以及更少数国家的肉体刑。徒刑已成为主流刑罚。很多情况下,死刑犯并非是因为杀人,诸如贩毒、贪污等与他人性命无涉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有些杀人行为,甚至是故意杀人,也可能不至死刑,诸如为他人实施安乐死,反抗家暴干掉对方,正当防卫等。

相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刑罚的威慑处于更重要的地位。毫无疑问,死刑有着莫大的威慑力,但对刑罚的选择并非越大越好。我们已然放弃凌成、枭首、宫刑等残酷刑罚,也不再用人皮座椅这种可怕手段来威慑贪污。不能指望刑罚去解决所有问题,犯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只是以更人道的方式处理,让刑罚体制不至于堕落至犯罪分子的水平。

尽管从人身自由与社会危害的角度上讲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死刑无太大区别,但是由于对中国缓刑、假释等制度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可以花钱买刑的感觉,让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都无法取代死刑的存在。我赞成废除死刑,但另一方面其他刑罚更应该及时跟进。

如果要开始废除死刑,就应该从那些尤其罪大恶极的人开始,废除死刑是彻底废除,而不是只对部分人群。这就意味着:那些世人眼中无恶不做、穷凶极恶,甚至是罪该万死的人都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即使是精神正常的变态杀人狂,也要网开一面。

我曾有机会去看执行死刑,但因为胆怯还是没能前往,如我这般胆小之人,衷心希望能有一天这种可怕的刑罚能离我们而去。

 

话说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几个机构风风火火制定了一个《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从各方面看,这都是一个糟透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规定本身。

其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首先,什么叫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不知道是依照公司注册地,还是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是在北京能访问的网站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是公司注册地(最可能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营业地位与北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而对于外地全无管辖效力。说白了,这条规定仅对新浪与搜狐微博有效,腾讯与网易都不在北京行政区域管辖内。再次,一个西安的新浪微博用户凭什么要遵守北京的规定,去填写实名信息(微博服务商如果在用户协议中要求实名,这种规定也多半无效,不过是另一个问题),该规定属于地方行政规章,只在北京有效,在北京以外没有效力。

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微博实名制”。这条规定并未对前台/后台实名做出规定,所以并非今后发微博都要顶着实名,后台实名意味着需要验证身份后可以自行选择的ID发微博。但是,规定将验证实名的义务置于微博服务提供商是毫不付责任的做法。此规定对于如若进行实名验证没有提及,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微博实名制”不能确认用户所登记信息是其真实身份,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都将形同虚设。

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不同于《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中明确的“网游防沉迷”方案:将所登记信息将由公安部进行验证。“微博实名制”缺乏具体方案,也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放松身份验证,任由用户自行填写而不进行查验,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如果实名验证严格执行,则会有违法之嫌。

对身份验证,目前来说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对用户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其余的身份信息诸如户口本、护照、驾照等均不具有普遍性,或者难以核实。只有身份证与唯一对应的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暂不予考虑)。但是,查验身份证信息就意味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其中对身份信息查验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1.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2. 兵役登记;
  3.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显然微博实名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微博服务商也无权查验身份证信息,而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若干规定”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任何一种,只是地方政府规定,立法层级显然达不到身份证法的要求,更无权去授权微博服务商查验。如果强行严格执行微博实名的规定,那么该规定将处于违法的境地,在行政复议时可申请其上级机关撤销该规定。当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实的情况大家可以去想象。

如果当真打算推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不妨读下我的这篇《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与实现》,至少让你们的实名制至少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

延伸阅读,李立:关于微博实名制的纯真和复杂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 2011 花间半壶酒 Suffusion theme by Sayontan Sin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