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11
 

青岛本不是我这次出行的目的地,原本计划去福建看看大海,但临时出现去青岛的机会,想到青岛也有海,也就把路标转向青岛。作为一名在内陆生活了二十五年的土鳖,想看看大海的愿望是如此强烈,希望能见识到水天一色的空旷,希望能够被海风吹拂,希望海水浸湿我的双脚……

第一眼的大海是在疾驰的机场大巴上是对胶州湾的一瞥,已经足以让我在微博上大呼小叫。但真正见识到大海的风光,还是在栈桥附近。难得青岛雾气笼罩的天气放出晴天,阳光大美。但青岛的雾气着实令人挠头,第二天早上出门,出门时阳光喜人,但没走几步就眼瞅着大雾将城市吞没,仿佛置身于寂静岭中。

要说这栈桥,比青岛市的历史更为久远。青岛建市前这里就被用作海军港口,李鸿章的北洋水师在这里经营。但无奈被德国人以教案为借口武力强占,将青岛像香港那样租借给德国99年,栈桥后来也被德军用户货物码头。现在的栈桥则是游人如织。抵达的当天下午,雾气刚刚退散,得以一览周围风景,而第二天刚抵达栈桥时还是晴空万里,但眼瞅着大雾弥漫,吞没建筑,整个城市笼罩在白雾之中。随之而来的凉爽的海风,都可以感到打在脸上的雾气。

至于下海,现在还早了些,需要到七月份水温才适合游泳,从物理学的角度讲,水的比热大,相对于陆地升温需要更多热量,所以即使太阳直射北回归线是在六月底,陆地也要等到七月底才能到最热,而大海则要到八月底才到最高温度。但海水的温度也足够我在沙滩行走一番,若是给我把小铲子,我一定会在沙滩上挖个洞什么的,挖到阿根廷去。

德国的经营在街头随处可见,一排排欧式的小别墅让青岛怎么看都不像一北方城市,起伏的山路让我想起来山城重庆,至于青岛的路口,经常会有五六条路交汇,完全不能称之为“十字路口”,我最多还见过七条路交汇于一个路口,让我完全不习惯。在我印象里,路口就应像北京/西安那样,四四方方,曲里拐弯算什么,再加上高低起伏,若不是手持GPS,肯定迷路。

我是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但这并不妨碍我对宗教场所的热衷,宗教场所通常都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巅峰之作。在西安看不到什么教堂,寺庙倒是不少,至于青岛,则满是教堂。其实对于教堂,也不知道该怎么看,只能领会其宏伟壮观,有空应该看看BBC的纪录片《如何读懂教堂》。至于宗教,当然马克思将其形容为“精神鸦片”有些夸张,或许称之为“精神咖啡”或许更为恰当,信仰宗教没有想象的那么不好。

正是因为德国对青岛的占领,让这里在中国近代史中也有一席之地。尽管被德国占据,但日本一直惦记着青岛,趁一战期间德国无暇东顾,出兵攻占青岛,让青岛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亚洲战场。而这也是“五四运动”的导火索,抗议日本占领青岛,抗议北洋政府出卖青岛。在青岛的最后一天,打车去青岛山炮台遗址,不过连出租车师傅都没听说过这地方,估摸着平时也少有人光临。至于说这炮台,应该是标准的军事要塞,为第一次世界大战设计,也算是古战场了。

对于名人墓地我始终都有探访的兴趣,直到最后一天才突然想到康有为先生的墓地在此次,遂火急火燎赶往墓地,缅怀巨人。康有为先生墓在山脚之下,面对青岛大学。其实康有为墓本原本不在此处,只是文革中原墓被打开鞭尸,头颅还被拉着游街,后才改葬此处。无论生前还是身后,康先生都可以说是命途多舛了。

总之,青岛是个好城市,风景秀丽,街道曲折,房子好看,姑娘漂亮。

相册:http://www.douban.com/photos/album/50562859/

022011
 

即将离开住了三年的寝室,即将离开,以窗下风景缅怀一下自己的硕士生涯。我和我的室友以及同窗对这些风景再熟悉不过,我会怀念对楼下路过美女品头论足的日子,会怀念楼下水壶爆裂后女生们的尖叫,我更会怀念我们的三年。

春天总是在一夜之间来临,稍不注意,贵如油的春雨就让树枝添绿

夏日的楼下,太阳只能先穿过树梢,再打在地上

深秋,叶子一片金黄

隆冬,白雪覆盖

即将远行,各赴前程,诸位保重。

262011
 

毕业论文也算是通过答辩了,硕士生涯行将结束。在折腾论文的过程中,越是到最后,越是觉得我的学位论文写的不尽如人意,越看越想修改,比如早先我在博客上写过一篇《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问题》,其中许多观点我现在已经不再赞同了。但限于篇幅及时间,不可能把我的全部想法体现出来,在完成学位论文后,我就专门攥写了篇《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谈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无论怎样,我还是有理由相信在国内我对虚拟财产的研究还是顶尖水准的。这里有一些在论文写作过程可以用到的新闻素材,碍于学位论文的截稿日期,我均未在论文中使用。现在放到这里,算是造福后人了。

这篇报道值得留意的地方在于暴雪是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停止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这个新闻是谈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关系的一个极好的切入点,之前我有篇博文也提到过。当时有几个问题没想清楚,其实只要看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可以解决了。

网上遗物的处理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争,一方是用户的使用权,一边是ICP的所有权。这都是虚拟财产的核心理论。我一直认为当前许多虚拟财产的论文写作是缺乏必要的研究基础的,比如对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现在就少有研究,而用户协议是划分用户与ICP权利的基础,在研究虚拟财产的过程中,用户协议的效力被大大的忽视了。所以我也专门写了篇《用户协议的法律问题》。

这是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问题了,问题也很严重,就类似的行为,可能像这条新闻里一样被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最早看见类似定罪是在“曾智峰、杨医男盗卖QQ号码侵犯自由案”中),也有可能被定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或者是盗窃罪。我见过以上罪名出现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中,这是刑事方面值得去研究的问题。当然我认为以盗窃罪定罪应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条案例里,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罪名就成了盗窃罪。当然,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更有可能是在大多数法律人眼中,网络游戏帐号和QQ帐号根本就是两回事。

这条新闻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用户协议的效力与虚拟财产的归属,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户不得转让QQ号码,以及腾讯可以收回QQ号码的情形,一方面是归属,另一方面在于能否质疑用户协议的效力。类似的我还就美团网赠送QQ的活动写过一篇《美团送QQ号活动的法律隐患》,可供参考。

关于虚拟财产的研究,需要先把基础打好,解决一些网络法的基础问题,虽然虚拟财产也是基础,是云计算的基础,所以足见其重要性。围绕虚拟财产的问题,还是有许多文章可以做的,打好基础,慢慢来,争取把这个问题研究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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