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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花间半壶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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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一壶醉人，半壶正好</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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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韩寒诉方舟子的法律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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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an 2012 01:25:37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理想国]]></category>
		<category><![CDATA[名誉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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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韩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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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从路金波的博客上看，韩寒将其与方舟子的矛盾上交法院，起诉方舟子侵犯韩寒的名誉权。网络口水战、“粉丝”大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 对方舟子来说，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并不陌生：2006年，肖传国就曾以名誉权受损将方舟子告上法庭，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方舟子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3万元，刊登道歉。二审上诉，基本维持原判。同样的案件，肖传国在北京的起诉被驳回。 现在还不清楚韩寒是以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来起诉方舟子，民事诉讼中韩寒可以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而刑事诉讼，则是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多的受害人可以自行进行诉讼，无需检察院介入的罪名。 而民法中的名誉权，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很难上升到刑事诉讼的高度，多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 对于名誉权诉讼，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去年一本由盒饭老师翻译的畅销书——《批评官员的尺度》，就是关于美国的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当然中国与美国法律体制不同，与此次案件事实不同，不可能使用美国的法律，更不可能直接援引这个案例。但是，这个案例距离我们并不如想象中的遥远。 在十年前“范志毅诉《东方休育日报》案的判决”中，法院一方面认为“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负有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防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苟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原告涉嫌赌球的传闻在被告未作报道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作出了包括争议报道在内的一系列调查式报道，争议报道中没有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不存在恶意，故其行为也无违法性。” 在判词中更是肯定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被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其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韩寒的诉讼与范志毅的诉讼同是在上海法院进行，虽然中国不使用判例法的制度，但是其中法理并没有过期。当然在范志毅案中，媒体后来澄清范志毅未有参与赌博的报道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韩寒诉方舟子案”截止到目前，方舟子都没有认错、道歉的打算。 方舟子本身不是媒体，是使用微博/博客平台进行更新，但即使是党报，也肯定微博在促进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功不可没。而方舟子的180愈万粉丝受众，影响力显然大过现存的大多数媒体。毫无疑问，韩寒是公众人物，自少年作文成名，作品读者众多，更是了不起的赛车选手。所以，其“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韩寒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样也有对其的攻击进行诉讼的诉权。 毋庸置疑，在微博上传播谣言、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言论的自由不包含这些内容。但另一方面，方舟子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传播谣言、诽谤韩寒、侵犯韩寒的名誉权，其行为或只是行使监督、质疑的权利，都是考验法院智慧的问题。 各种权利之间并不是和谐相处，西谚有云：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 ，你的名誉权的果实可能是他人监督权的毒药，反之亦然。这次，上海的法院或许会给名誉权与监督权划上一条清晰的边界。希望法院能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判决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韩寒诉方舟子" alt="韩寒诉方舟子" src="http://s3.homezz.com/201201/736/16364_m.jpeg" /></p>
<p>从路金波的<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a4bd10102dwq2.html" target="_blank">博客</a>上看，韩寒将其与方舟子的矛盾上交法院，起诉方舟子侵犯韩寒的名誉权。网络口水战、“粉丝”大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p>
<p>对方舟子来说，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并不陌生：2006年，<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106.html" target="_blank">肖传国就曾以名誉权受损将方舟子告上法庭</a>，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方舟子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3万元，刊登道歉。二审上诉，基本维持原判。同样的案件，肖传国在北京的起诉被驳回。</p>
<p>现在还不清楚韩寒是以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来起诉方舟子，民事诉讼中韩寒可以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而刑事诉讼，则是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多的受害人可以自行进行诉讼，无需检察院介入的罪名。</p>
<p>而民法中的名誉权，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很难上升到刑事诉讼的高度，多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p>
<p>对于名誉权诉讼，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去年一本由盒饭老师翻译的畅销书——《<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401128/" target="_blank">批评官员的尺度</a>》，就是关于美国的警察局长沙利文诉《<a href="http://www.nytimes.com/" target="_blank">纽约时报</a>》案。当然中国与美国法律体制不同，与此次案件事实不同，不可能使用美国的法律，更不可能直接援引这个案例。但是，这个案例距离我们并不如想象中的遥远。</p>
<p>在十年前“<a href="http://www.douban.com/note/197670692/" target="_blank">范志毅诉《东方休育日报》案的判决</a>”中，法院一方面认为“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负有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防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苟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原告涉嫌赌球的传闻在被告未作报道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作出了包括争议报道在内的一系列调查式报道，争议报道中没有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不存在恶意，故其行为也无违法性。”</p>
<p>在判词中更是肯定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p>
<blockquote><p>被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其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p>
</blockquote>
<p>韩寒的诉讼与范志毅的诉讼同是在上海法院进行，虽然中国不使用判例法的制度，但是其中法理并没有过期。当然在范志毅案中，媒体后来澄清范志毅未有参与赌博的报道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韩寒诉方舟子案”截止到目前，方舟子都没有认错、道歉的打算。</p>
<p>方舟子本身不是媒体，是使用微博/博客平台进行更新，但即使是党报，也<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8/10/c_121836887.htm" target="_blank">肯定微博在促进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功不可没</a>。而方舟子的180愈万粉丝受众，影响力显然大过现存的大多数媒体。毫无疑问，韩寒是公众人物，自少年作文成名，作品读者众多，更是了不起的赛车选手。所以，其“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韩寒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样也有对其的攻击进行诉讼的诉权。</p>
<p>毋庸置疑，在微博上传播谣言、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言论的自由不包含这些内容。但另一方面，方舟子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传播谣言、诽谤韩寒、侵犯韩寒的名誉权，其行为或只是行使监督、质疑的权利，都是考验法院智慧的问题。</p>
<p>各种权利之间并不是和谐相处，西谚有云：<em>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em> ，你的名誉权的果实可能是他人监督权的毒药，反之亦然。这次，上海的法院或许会给名誉权与监督权划上一条清晰的边界。希望法院能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判决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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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州南越王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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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2 Jan 2012 14:59: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在路上]]></category>
		<category><![CDATA[博物馆]]></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州]]></category>
		<category><![CDATA[旅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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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南越王朝是一个神奇的王朝，由秦始皇麾下的大将赵佗建立，后来又像西汉称臣。而赵佗本人也称过帝，据说还活了上百岁，经历了秦皇汉武。 赵佗本人作为秦朝的大将，手下兵力已属强大，秦朝甚至还从关中像岭南等地移民，要求与当地土著杂交，强化对岭南的统治。这也是第一次，中原政权得以控制岭南。而令人费解的是，在中原大地遍地烽火，起义军将秦军杀的节节败退之时，赵佗等人竟没有丝毫作为，去拯救王朝。相反却切断与内陆的联系，偏安一隅。按照小说《大秦帝国》的说法，这是秦始皇本人的授意。我倒是对这种说法多少有些怀疑。 这个南越王墓并非是赵佗本人的墓，而是赵佗孙子，第二代南越王赵眜的墓。这里面可是发现了不少好东西。而我本人对这个博物馆是闻名已久，到广州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造访这里，很好找，就在越秀山对面。这个博物馆是南越早期文化的代表，是中原与南越首次融合后的一个大型墓葬。 南越王墓的墓道 从墓道往上看 墓室大小 随葬品的陈列馆 这南越王得要有多么喜欢玉璧啊，墓里面挖出来一堆玉璧，或许是因为受到产地限制，也许是时间原因，玉的成色明显不如新的玉石。 文帝金印 各种各样的印，下面的事无字印。上面是帝印，与陕西历史博物馆的“皇后之玺”材质相同。 丝缕玉衣，整件玉衣全长1.73米，共用玉片2291块。用朱红色丝带粘贴，构成多重 丝缕玉衣几何形纹样，色彩鲜艳夺目。 中间是件玉雕犀角杯，属于中国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价值连城。 玉璧和玉钩 夫人组玉佩 繁复的玉佩 都是带身上的玉佩 矛，这个铁矛间铜质、鎏金，错间金银的三角图纹和流云纹，如此华丽的铁矛应为南越王自用，或用于仪仗。 铠甲通高58厘米，属轻型铁甲。共有709片甲片 左下为虎节，姿态生动威猛，蹲虎欲跃，虎头昂扬。张口，露齿，弓腰．卷尾，饰以错金虎斑纹，是国内仅存的一件错金虎节，属于孤品。节是外交和军事上的信符，有虎节、龙节、人节之分．可以用来证调战车和士兵，有错金铭文“王命：车徒”，尤为珍贵，是一件重宝。 四体连铜熏炉 香炉。鼎，用来煮食的。都是炊具或餐具。 这些容器都是乘酒的。右上叫做酒筩。中间的可以叫尊吗？ 五色药石，也称五石散。古代皇帝相信这些东西可以延年益寿，但被这些毒死的皇帝也不在少数。 铜挂钩，用于悬挂食物，使用时其内注水，防止蚂蚁吃下挂之食物，粤语称之为“激（气）死蚁”。果真是聪明才智的体现啊。 其实这个博物馆里还有一件“铜屏风构件”，不知道怎么没有找到，也许是当时忽略了。铜屏风构件为五件套，也属于“全国首批64件（组） 禁止出国（境）展览的国家一级文物”。当时去的时候，里面还有一个“中国古代乐器展”，好多河南博物院的东西，这里就不贴了，后面会专门写一篇河南博物院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margin: 2px auto 5px; 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title="南越王墓" src="http://s1.homezz.com/201112/736/13826_z.jpg" alt="南越王墓" /></p>
<p>南越王朝是一个神奇的王朝，由秦始皇麾下的大将赵佗建立，后来又像西汉称臣。而赵佗本人也称过帝，据说还活了上百岁，经历了秦皇汉武。</p>
<p>赵佗本人作为秦朝的大将，手下兵力已属强大，秦朝甚至还从关中像岭南等地移民，要求与当地土著杂交，强化对岭南的统治。这也是第一次，中原政权得以控制岭南。而令人费解的是，在中原大地遍地烽火，起义军将秦军杀的节节败退之时，赵佗等人竟没有丝毫作为，去拯救王朝。相反却切断与内陆的联系，偏安一隅。按照小说《<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079029/" target="_blank">大秦帝国</a>》的说法，这是秦始皇本人的授意。我倒是对这种说法多少有些怀疑。</p>
<p>这个南越王墓并非是赵佗本人的墓，而是赵佗孙子，第二代南越王赵眜的墓。这里面可是发现了不少好东西。而我本人对这个博物馆是闻名已久，到广州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造访这里，很好找，就在越秀山对面。这个博物馆是南越早期文化的代表，是中原与南越首次融合后的一个大型墓葬。<span id="more-1698"></span></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112/736/13827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南越王墓的墓道</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tyle="display: inline;" src="http://s0.homezz.com/201112/736/13828_z.jpg" alt="" width="426" height="64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从墓道往上看</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23_z.jpg" alt="" /></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112/736/13829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墓室大小</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112/736/13830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随葬品的陈列馆</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18_z.jpg" alt="" /></p>
<p>这南越王得要有多么喜欢玉璧啊，墓里面挖出来一堆玉璧，或许是因为受到产地限制，也许是时间原因，玉的成色明显不如新的玉石。</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112/736/13831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文帝金印</p>
<p><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印" src="http://s1.homezz.com/201201/736/15616_z.jpg" alt="印"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各种各样的印，下面的事无字印。上面是帝印，与陕西历史博物馆的“皇后之玺”材质相同。</p>
<p><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丝缕玉衣"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17_z.jpg" alt="丝缕玉衣"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丝缕玉衣，整件玉衣全长1.73米，共用玉片2291块。用朱红色丝带粘贴，构成多重 丝缕玉衣几何形纹样，色彩鲜艳夺目。</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3.homezz.com/201201/736/15615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间是件玉雕犀角杯，属于中国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价值连城。</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3.homezz.com/201201/736/15614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玉璧和玉钩</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3.homezz.com/201201/736/15624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夫人组玉佩</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22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繁复的玉佩</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201/736/15613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都是带身上的玉佩</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12_z.jpg" alt="" /></p>
<p>矛，这个铁矛间铜质、鎏金，错间金银的三角图纹和流云纹，如此华丽的铁矛应为南越王自用，或用于仪仗。</p>
<p>铠甲通高58厘米，属轻型铁甲。共有709片甲片</p>
<p>左下为虎节，姿态生动威猛，蹲虎欲跃，虎头昂扬。张口，露齿，弓腰．卷尾，饰以错金虎斑纹，是国内仅存的一件错金虎节，属于孤品。节是外交和军事上的信符，有虎节、龙节、人节之分．可以用来证调战车和士兵，有错金铭文“王命：车徒”，尤为珍贵，是一件重宝。</p>
<p><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四体连铜熏炉"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27_z.jpg" alt="四体连铜熏炉"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四体连铜熏炉</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3.homezz.com/201201/736/15611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香炉。鼎，用来煮食的。都是炊具或餐具。</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201/736/15610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这些容器都是乘酒的。右上叫做酒筩。中间的可以叫尊吗？</p>
<p><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五石散" src="http://s0.homezz.com/201201/736/15626_z.jpg" alt="五石散"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五色药石，也称五石散。古代皇帝相信这些东西可以延年益寿，但被这些毒死的皇帝也不在少数。</p>
<p><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铜挂钩" src="http://s1.homezz.com/201201/736/15625_z.jpg" alt="铜挂钩" /></p>
<p>铜挂钩，用于悬挂食物，使用时其内注水，防止蚂蚁吃下挂之食物，粤语称之为“激（气）死蚁”。果真是聪明才智的体现啊。</p>
<p>其实这个博物馆里还有一件“铜屏风构件”，不知道怎么没有找到，也许是当时忽略了。铜屏风构件为五件套，也属于“全国首批64件（组） 禁止出国（境）展览的国家一级文物”。当时去的时候，里面还有一个“中国古代乐器展”，好多河南博物院的东西，这里就不贴了，后面会专门写一篇河南博物院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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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网规略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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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Jan 2012 01:28: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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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论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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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因为投了篇论文，所以去北京开了个会，阿里巴巴办的“网规与中国互联网治理”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按下不表，具体可以看这个网页，有会议介绍和演讲的PPT。其实叫研讨会是名不副实的，多是一些很有来头的人物在演讲，研讨时间很少。同样，大部分焦点在网规，所谓“中国互联网治理”这种宏观话题并未有太多涉及。哦，当然四星级酒店的自助餐也不错。 闲话少言，说说网规。首先应该弄清楚网规是什么，阿里研究中心编写的《新商业文明的治理规则：2010年网规发展研究报告中》，对此有具体描述： 来自网络经济内部的演变也在悄悄发生，从交易到支付、从网商到平台、从信用到消费者保护、从量变到质变，形成了一套完全不同于政策法规体系的新的规则和行为准则，我们将之称之为“网规”。 据我理解，所谓网规就是“网站规范”，具体而言，就是“淘宝规则”，是豆瓣的“免责声明”，是网易的“隐私政策”……不一而足。还有人提出广义网规，那是指“网络规范”，当然这种提法没什么意义，有互联网法律、政策来规制这些。通常所说的网规是狭义网规。 在进行更加高深的讨论前，不妨先研究一下网规的基础问题。对于网规，在会议上有人将之比为家法，或是乡约，还有人将之称为“软法”。尽管参会人员更喜欢将网规与乡约做比较，因为乡约通常可以尊重乡里乡亲的公共意愿，但实际上，在制订方式上，网规还是更接近家法，由网站说了算，用户没有协商的余地。 与会人员提到，与网规类似的还有高校内校规，或者公司内的规章。但是，高校的校规与公司的规章都是有法律授权的，《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一项就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法中的授权。而公司的规章，则来自劳动法的授权，而规章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极高的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 从法律角度讲，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就那几种，屈指可数（没说错吧……）。对于网规，目前而言并不存在有法律授权网站去制订如此规则。所以网规只能是一种民事的约定。网站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问题就是通常的“用户协议”，而网规则是网站与用户之间合同（暨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现。比如淘宝网的“淘宝规则”，就体现于《淘宝服务协议中》：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下称为淘宝平台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如此，网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既然网规是规范，那么就会需要对违规之人给予惩罚。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无权对另一方收取罚金。在网规中，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违约责任。就像淘宝所做的，对违规卖家给予的处罚仅是关停帐号、降低信用评级之类。 既然网规的基础是合同关系，而且这种合同又是格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制订过程、内容都应该符合《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要求（论文：网络用户协议的法律研究）。而现在各家网站显然没有做到，让其费尽心思制订的网规的效力也不是那么确定。 具体到淘宝网，整个淘宝就像一个大集市，淘宝作为集市的经营者，对想要进场的卖家设置了一些规定，你要是不同意就要走人。而你要违法规定集市就会降低你的评级，或将你逐出卖场。当然对于买家而言，想要去这个集市购物，也要先成为这里的会员，同样也要接受一些会员规定。而这些所有的规定，就是网规了。 没什么难理解的，这种规定就像商店大门里贴出的购物须知一样，没什么人会去认真阅读。像“偷一罚十”这种的警告，几乎没有法律效力。在网上，只是没人在乎罢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src="http://www.chinaeclaw.com/html/zhili/images/banner1.JPG" /></p>
<p>因为投了篇<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692.html">论文</a>，所以去北京开了个会，阿里巴巴办的“网规与中国互联网治理”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按下不表，具体可以看这个<a href="http://www.chinaeclaw.com/html/zhili/index.html">网页</a>，有会议介绍和演讲的PPT。其实叫研讨会是名不副实的，多是一些很有来头的人物在演讲，研讨时间很少。同样，大部分焦点在网规，所谓“中国互联网治理”这种宏观话题并未有太多涉及。哦，当然四星级酒店的自助餐也不错。</p>
<p>闲话少言，说说网规。首先应该弄清楚网规是什么，阿里研究中心编写的《新商业文明的治理规则：2010年网规发展研究报告中》，对此有具体描述：</p>
<blockquote><p>来自网络经济内部的演变也在悄悄发生，从交易到支付、从网商到平台、从信用到消费者保护、从量变到质变，形成了一套完全不同于政策法规体系的新的规则和行为准则，我们将之称之为“网规”。</p>
</blockquote>
<p>据我理解，所谓网规就是“网站规范”，具体而言，就是“<a href="http://rule.taobao.com/">淘宝规则</a>”，是豆瓣的“<a href="http://www.douban.com/about?policy=disclaimer">免责声明</a>”，是网易的“<a href="http://gb.corp.163.com/gb/legal.html">隐私政策</a>”……不一而足。还有人提出广义网规，那是指“网络规范”，当然这种提法没什么意义，有互联网法律、政策来规制这些。通常所说的网规是狭义网规。</p>
<p>在进行更加高深的讨论前，不妨先研究一下网规的基础问题。对于网规，在会议上有人将之比为家法，或是乡约，还有人将之称为“软法”。尽管参会人员更喜欢将网规与乡约做比较，因为乡约通常可以尊重乡里乡亲的公共意愿，但实际上，在制订方式上，网规还是更接近家法，由网站说了算，用户没有协商的余地。</p>
<p>与会人员提到，与网规类似的还有高校内校规，或者公司内的规章。但是，高校的校规与公司的规章都是有法律授权的，《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一项就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法中的授权。而公司的规章，则来自劳动法的授权，而规章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极高的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p>
<p>从法律角度讲，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就那几种，屈指可数（没说错吧……）。对于网规，目前而言并不存在有法律授权网站去制订如此规则。所以网规只能是一种民事的约定。网站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问题就是通常的“用户协议”，而网规则是网站与用户之间合同（暨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现。比如淘宝网的“淘宝规则”，就体现于《淘宝服务协议中》：</p>
<blockquote><p>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下称为淘宝平台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p>
</blockquote>
<p>如此，网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既然网规是规范，那么就会需要对违规之人给予惩罚。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无权对另一方收取罚金。在网规中，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违约责任。就像淘宝所做的，对违规卖家给予的处罚仅是关停帐号、降低信用评级之类。</p>
<p>既然网规的基础是合同关系，而且这种合同又是格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制订过程、内容都应该符合《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要求（论文：<a href="http://shiyuhang.org/down/cyber-user-agreement.pdf">网络用户协议的法律研究</a>）。而现在各家网站显然没有做到，让其费尽心思制订的网规的效力也不是那么确定。</p>
<p>具体到淘宝网，整个淘宝就像一个大集市，淘宝作为集市的经营者，对想要进场的卖家设置了一些规定，你要是不同意就要走人。而你要违法规定集市就会降低你的评级，或将你逐出卖场。当然对于买家而言，想要去这个集市购物，也要先成为这里的会员，同样也要接受一些会员规定。而这些所有的规定，就是网规了。</p>
<p>没什么难理解的，这种规定就像商店大门里贴出的购物须知一样，没什么人会去认真阅读。像“偷一罚十”这种的警告，几乎没有法律效力。在网上，只是没人在乎罢了。</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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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网络用户协议的法律研究</title>
		<link>http://shiyuhang.org/blog/169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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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Jan 2012 14:42: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送法上网]]></category>
		<category><![CDATA[会议]]></category>
		<category><![CDATA[用户协议]]></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论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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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文收录于首届“网规与中国互联网治理”研讨会论文集，暨《网规通讯研究》总第2期。页276-284。 摘要：网络活动的日趋频繁让网络规范的制定变得尤为必要，而网规中用户协议是明确消费者、商家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之间多方权利、义务的基础，用户协议对网规显得尤为必要。但是，用户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远未达到法律的要求，这导致用户协议的效力容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该文通过实际分析当前主流网络内容服务商所提供的用户协议，为用户协议的有关内容及订立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可能的法律隐患。 关键词：用户协议；格式条款；合同法；点击合同 下载：网络用户协议的法律研究（电子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本文收录于首届“网规与中国互联网治理”研讨会论文集，暨《网规通讯研究》总第2期。页276-284。</p>
<p>摘要：网络活动的日趋频繁让网络规范的制定变得尤为必要，而网规中用户协议是明确消费者、商家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之间多方权利、义务的基础，用户协议对网规显得尤为必要。但是，用户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远未达到法律的要求，这导致用户协议的效力容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该文通过实际分析当前主流网络内容服务商所提供的用户协议，为用户协议的有关内容及订立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可能的法律隐患。</p>
<p>关键词：用户协议；格式条款；合同法；点击合同</p>
<p>下载：<a href="http://shiyuhang.org/down/cyber-user-agreement.pdf">网络用户协议的法律研究</a>（电子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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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阅读，201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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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8:12:12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读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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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每逢年底，按惯例总是要总结一下过去一年的读书（2010年，2009年，2008年）。包括专业书籍，今年读了七十多本书，不算多，但也不少了，总有几本另我印象深刻。 今年读到的第一本好书是《洞穴奇案》，这本书是法律人的思维游戏。对了，据说情节与港剧《天与地》（据说已被禁）有几分相似。本来是想写个书评，但等再读一遍的时候再下笔吧。 维克托·雨果的《悲惨世界》是早就如雷贯耳的名著，可惜一直没有什么动力去啃这三卷的大部头。直到看完音乐剧版的“悲惨世界”后才有了动力去读原著。音乐剧把更多情节集中到了ABC上，当然冉阿让的戏份也不少，毕竟是主角嘛。 《致命的自负》，这本书太有名了，我不需要说什么。 吴飞的《浮生取义》，也许是今年读的最好看的书了。从最极端的自杀入手，分析了中国人的家庭，邻里，家国等一系列的概念。印象最深的就三个字——“过日子”。 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我們最幸福》，作者根据对“脱北者”的采访，写了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处处散发着“1984”的味道。印象最深的一个医生历尽艰辛来到中国，发行中国一条狗的伙食都比朝鲜一个医生的伙食好，对政权的信心瞬间崩溃。 What Technology Wants，见“技术，一曲忠诚的赞歌”。 《白鹿原》，一本淫者只见淫的小说，比起色情描写，人物的命运更能吸引读者，命运随波逐流。小说就该这么写。有时间去白鹿原上看看。 《商君书》，尽管不是商鞅所著，至少也领会其精神了。通篇就两个字——耕战。堪称是“战国国家建设速成指南”。重要性绝对不输《孟子》等儒家经典，影响了数千年的中国。 比起这些已经读过的书，更该提醒自己的是那些买了还没读的书。做了个豆列，督促自己读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读书" alt="读书" src="http://s1.homezz.com/201112/736/14725_o.gif" width="238" height="248" /></p>
<p>每逢年底，按惯例总是要总结一下过去一年的读书（<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296.html">2010年</a>，<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846.html">2009年</a>，<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450.html">2008年</a>）。包括专业书籍，今年读了七十多本书，不算多，但也不少了，总有几本另我印象深刻。</p>
<ul>
<li>今年读到的第一本好书是《<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697494/">洞穴奇案</a>》，这本书是法律人的思维游戏。对了，据说情节与港剧《天与地》（据说已被禁）有几分相似。本来是想写个书评，但等再读一遍的时候再下笔吧。</li>
<li>维克托·雨果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83433/">悲惨世界</a>》是早就如雷贯耳的名著，可惜一直没有什么动力去啃这三卷的大部头。直到看完音乐剧版的“悲惨世界”后才有了动力去读原著。音乐剧把更多情节集中到了ABC上，当然冉阿让的戏份也不少，毕竟是主角嘛。</li>
<li>《<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70007/">致命的自负</a>》，这本书太有名了，我不需要说什么。</li>
<li>吴飞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4146756/">浮生取义</a>》，也许是今年读的最好看的书了。从最极端的自杀入手，分析了中国人的家庭，邻里，家国等一系列的概念。印象最深的就三个字——“过日子”。</li>
<li>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428468/">我們最幸福</a>》，作者根据对“脱北者”的采访，写了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处处散发着“1984”的味道。印象最深的一个医生历尽艰辛来到中国，发行中国一条狗的伙食都比朝鲜一个医生的伙食好，对政权的信心瞬间崩溃。</li>
<li><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4778063/"><em>What Technology Wants</em></a>，见“<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652.html">技术，一曲忠诚的赞歌</a>”。</li>
<li>《<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85799/">白鹿原</a>》，一本淫者只见淫的小说，比起色情描写，人物的命运更能吸引读者，命运随波逐流。小说就该这么写。有时间去白鹿原上看看。</li>
<li>《<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4090803/">商君书</a>》，尽管不是商鞅所著，至少也领会其精神了。通篇就两个字——耕战。堪称是“战国国家建设速成指南”。重要性绝对不输《孟子》等儒家经典，影响了数千年的中国。</li>
</ul>
<p>比起这些已经读过的书，更该提醒自己的是那些买了还没读的书。做了个<a href="http://book.douban.com/doulist/1410302/">豆列</a>，督促自己读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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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安式圣诞</title>
		<link>http://shiyuhang.org/blog/168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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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4 Dec 2011 13:14:48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唱唱反调]]></category>
		<category><![CDATA[在西安]]></category>
		<category><![CDATA[节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西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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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不知道哪年开始，也许是始于我上高中的某年，西安人民开始就开始以一种疯狂的方式度过平安夜，这是一年中唯一的一晚，城墙内通向钟楼的道路封闭，地铁也不在城内停靠，而公交公司则提供额外的运力，在午夜将疲劳的大学生送回学校。古老的城墙内、平日车水马龙的道路上，在这一晚成为年轻人肆意狂欢的场所，而建于明朝的钟楼，则是这狂欢的中心。 毫无疑问，这种狂欢与西方家人团聚的平安夜没有半毛钱的关系，纯粹是西安人民的发明创造。当然这也是商家们的节日，电影院场场爆满，商场人满为患。到处都有打扮成圣诞老人的促销人员。人人都兴高采烈，尤其是窃贼们尤其高兴，俨然一个“洋庙会”。只是可惜槲寄生少了些…… 国人对洋节的喜爱显然惹恼了一些人，或者是指责国人不懂圣诞节、平安夜的内涵瞎凑热闹，或者指责国人缺乏自信。但大多数人只是借机乐呵一下，学生们则借机发泄一下期末考试前紧张的情绪。对于国人，这是难得一个节日，不必和家人、亲戚共享。 事实上，不仅是中国，哪怕是西方圣诞节也与耶稣本人关系越来越小。将12月25日定于耶稣诞辰是在耶稣死后200年的事情，而且基督教的分支——东正教认为圣诞应该在1月7号。至于圣诞老人，那是基督教流行到北欧后，北欧人民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添加的形象。送礼物则是公元4世纪才有的事情。圣诞树最早出现也不过16世纪。而与家人团聚也不是平安夜的正统，正儿八经的圣诞夜应该是在基督教堂参加子夜弥撒。 国人对平安夜、圣诞节的接受并不像有些人所说是缺乏自信的表现，相反，应该是一种底气十足的自信。正是因为自身的强大与开放，才会对来自西方的节日大方的接受，并将之本土化，加入本地元素。和星巴克进故宫一个道理。比如将苹果纳入圣诞礼物的行列，说不定未来数年之后，全世界都会有这个风俗。不过接受西方节日也不是很高的门槛，没有必要沾沾自喜。 至于说圣诞节是商家的节日，所以鄙视之。其实大可不必，在全世界范围内，圣诞都是商家的节日，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比起中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中一年中大多数销售要靠圣诞档期完成。而且，就算是商家的节日为何就要鄙视？莫否是传统的“重农抑商”情节作怪。 圣诞节早就没有最早的意义了，甚至耶稣那会就不庆祝这个。所以，不妨放下包袱，与民同乐一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 src="http://s2.homezz.com/201112/736/14361_z.jpg" alt="西安平安夜" /></p>
<p>不知道哪年开始，也许是始于我上高中的某年，西安人民开始就开始以一种疯狂的方式度过平安夜，这是一年中唯一的一晚，城墙内通向钟楼的道路封闭，地铁也不在城内停靠，而公交公司则提供额外的运力，在午夜将疲劳的大学生送回学校。古老的城墙内、平日车水马龙的道路上，在这一晚成为年轻人肆意狂欢的场所，而建于明朝的钟楼，则是这狂欢的中心。</p>
<p>毫无疑问，这种狂欢与西方家人团聚的平安夜没有半毛钱的关系，纯粹是西安人民的发明创造。当然这也是商家们的节日，电影院场场爆满，商场人满为患。到处都有打扮成圣诞老人的促销人员。人人都兴高采烈，尤其是窃贼们尤其高兴，俨然一个“洋庙会”。只是可惜槲寄生少了些……</p>
<p>国人对洋节的喜爱显然惹恼了一些人，或者是指责国人不懂圣诞节、平安夜的内涵瞎凑热闹，或者指责国人缺乏自信。但大多数人只是借机乐呵一下，学生们则借机发泄一下期末考试前紧张的情绪。对于国人，这是难得一个节日，不必和家人、亲戚共享。</p>
<p>事实上，不仅是中国，哪怕是西方圣诞节也与耶稣本人关系越来越小。将12月25日定于耶稣诞辰是在耶稣死后200年的事情，而且基督教的分支——东正教认为圣诞应该在1月7号。至于圣诞老人，那是基督教流行到北欧后，北欧人民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添加的形象。送礼物则是公元4世纪才有的事情。圣诞树最早出现也不过16世纪。而与家人团聚也不是平安夜的正统，正儿八经的圣诞夜应该是在基督教堂参加子夜弥撒。</p>
<p>国人对平安夜、圣诞节的接受并不像有些人所说是缺乏自信的表现，相反，应该是一种底气十足的自信。正是因为自身的强大与开放，才会对来自西方的节日大方的接受，并将之本土化，加入本地元素。和星巴克进故宫一个道理。比如将苹果纳入圣诞礼物的行列，说不定未来数年之后，全世界都会有这个风俗。不过接受西方节日也不是很高的门槛，没有必要沾沾自喜。</p>
<p>至于说圣诞节是商家的节日，所以鄙视之。其实大可不必，在全世界范围内，圣诞都是商家的节日，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比起中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中一年中大多数销售要靠圣诞档期完成。而且，就算是商家的节日为何就要鄙视？莫否是传统的“重农抑商”情节作怪。</p>
<p>圣诞节早就没有最早的意义了，甚至耶稣那会就不庆祝这个。所以，不妨放下包袱，与民同乐一下。</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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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死刑数则</title>
		<link>http://shiyuhang.org/blog/1677.html</link>
		<comments>http://shiyuhang.org/blog/1677.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9 Dec 2011 15: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唱唱反调]]></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理想国]]></category>
		<category><![CDATA[死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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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死刑，很早就写过一些（《去你的死刑》与《“万众拥戴”的死刑》），基本把想说的都说了，这里再补充几点最近的感想。 在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中》，为了证明死刑可能波及无辜之人，David Gale不惜以身试法，亲赴死刑。而在中国，根本不用这样的演绎，我们早就有了聂树斌，数十年来河北高院拒不调查此事。中国的死刑制度根本就不在乎是否会错杀，完全是本着“宁可错杀，也不放过”的原则。生命的价值面对死刑制度一文不值。 所谓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们有个强有力的论据：所谓“以牙还牙”、“以杀止杀”，甚至是“杀人者死”这样的同态复仇原则。但事实上，这些原则本质上并非是为了报复对方，相反，这是一种限制报复制度。意味著我敲碎你一只牙，你只能反过来敲我一颗，不能剁掉我的手，不能砍掉我的头，限制对方报复，让这种报复可以被预期，而不是可以无限升级，成为无尽的互相报复。 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同态复仇的原则已经逐渐被抛弃，刑罚的手段被限定为有限的几种，多是徒刑、还有些国家的死刑（绞刑、枪决、注射等），以及更少数国家的肉体刑。徒刑已成为主流刑罚。很多情况下，死刑犯并非是因为杀人，诸如贩毒、贪污等与他人性命无涉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有些杀人行为，甚至是故意杀人，也可能不至死刑，诸如为他人实施安乐死，反抗家暴干掉对方，正当防卫等。 相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刑罚的威慑处于更重要的地位。毫无疑问，死刑有着莫大的威慑力，但对刑罚的选择并非越大越好。我们已然放弃凌成、枭首、宫刑等残酷刑罚，也不再用人皮座椅这种可怕手段来威慑贪污。不能指望刑罚去解决所有问题，犯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只是以更人道的方式处理，让刑罚体制不至于堕落至犯罪分子的水平。 尽管从人身自由与社会危害的角度上讲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死刑无太大区别，但是由于对中国缓刑、假释等制度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可以花钱买刑的感觉，让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都无法取代死刑的存在。我赞成废除死刑，但另一方面其他刑罚更应该及时跟进。 如果要开始废除死刑，就应该从那些尤其罪大恶极的人开始，废除死刑是彻底废除，而不是只对部分人群。这就意味着：那些世人眼中无恶不做、穷凶极恶，甚至是罪该万死的人都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即使是精神正常的变态杀人狂，也要网开一面。 我曾有机会去看执行死刑，但因为胆怯还是没能前往，如我这般胆小之人，衷心希望能有一天这种可怕的刑罚能离我们而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死刑" src="http://s1.homezz.com/201112/736/14147_z.gif" alt="死刑" /></p>
<p>关于死刑，很早就写过一些（《<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381.html">去你的死刑</a>》与《<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393.html">“万众拥戴”的死刑</a>》），基本把想说的都说了，这里再补充几点最近的感想。</p>
<p>在电影《<a href="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1305725/">大卫·戈尔的一生中</a>》，为了证明死刑可能波及无辜之人，David Gale不惜以身试法，亲赴死刑。而在中国，根本不用这样的演绎，我们早就有了聂树斌，数十年来河北高院拒不调查此事。中国的死刑制度根本就不在乎是否会错杀，完全是本着“宁可错杀，也不放过”的原则。生命的价值面对死刑制度一文不值。</p>
<p>所谓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们有个强有力的论据：所谓“以牙还牙”、“以杀止杀”，甚至是“杀人者死”这样的同态复仇原则。但事实上，这些原则本质上并非是为了报复对方，相反，这是一种限制报复制度。意味著我敲碎你一只牙，你只能反过来敲我一颗，不能剁掉我的手，不能砍掉我的头，限制对方报复，让这种报复可以被预期，而不是可以无限升级，成为无尽的互相报复。</p>
<p>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同态复仇的原则已经逐渐被抛弃，刑罚的手段被限定为有限的几种，多是徒刑、还有些国家的死刑（绞刑、枪决、注射等），以及更少数国家的肉体刑。徒刑已成为主流刑罚。很多情况下，死刑犯并非是因为杀人，诸如贩毒、贪污等与他人性命无涉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有些杀人行为，甚至是故意杀人，也可能不至死刑，诸如为他人实施安乐死，反抗家暴干掉对方，正当防卫等。</p>
<p>相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刑罚的威慑处于更重要的地位。毫无疑问，死刑有着莫大的威慑力，但对刑罚的选择并非越大越好。我们已然放弃凌成、枭首、宫刑等残酷刑罚，也不再用人皮座椅这种可怕手段来威慑贪污。不能指望刑罚去解决所有问题，犯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只是以更人道的方式处理，让刑罚体制不至于堕落至犯罪分子的水平。</p>
<p>尽管从人身自由与社会危害的角度上讲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死刑无太大区别，但是由于对中国缓刑、假释等制度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可以花钱买刑的感觉，让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都无法取代死刑的存在。我赞成废除死刑，但另一方面其他刑罚更应该及时跟进。</p>
<p>如果要开始废除死刑，就应该从那些尤其罪大恶极的人开始，废除死刑是彻底废除，而不是只对部分人群。这就意味着：那些世人眼中无恶不做、穷凶极恶，甚至是罪该万死的人都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即使是精神正常的变态杀人狂，也要网开一面。</p>
<p>我曾有机会去看执行死刑，但因为胆怯还是没能前往，如我这般胆小之人，衷心希望能有一天这种可怕的刑罚能离我们而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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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微博实名之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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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7 Dec 2011 03:36:58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杂了才能谈]]></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hiyuhang.org/blog/?p=1672</guid>
		<description><![CDATA[话说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几个机构风风火火制定了一个《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从各方面看，这都是一个糟透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规定本身。 其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首先，什么叫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不知道是依照公司注册地，还是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是在北京能访问的网站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是公司注册地（最可能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营业地位与北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而对于外地全无管辖效力。说白了，这条规定仅对新浪与搜狐微博有效，腾讯与网易都不在北京行政区域管辖内。再次，一个西安的新浪微博用户凭什么要遵守北京的规定，去填写实名信息（微博服务商如果在用户协议中要求实名，这种规定也多半无效，不过是另一个问题），该规定属于地方行政规章，只在北京有效，在北京以外没有效力。 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微博实名制”。这条规定并未对前台/后台实名做出规定，所以并非今后发微博都要顶着实名，后台实名意味着需要验证身份后可以自行选择的ID发微博。但是，规定将验证实名的义务置于微博服务提供商是毫不付责任的做法。此规定对于如若进行实名验证没有提及，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微博实名制”不能确认用户所登记信息是其真实身份，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都将形同虚设。 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不同于《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中明确的“网游防沉迷”方案：将所登记信息将由公安部进行验证。“微博实名制”缺乏具体方案，也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放松身份验证，任由用户自行填写而不进行查验，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如果实名验证严格执行，则会有违法之嫌。 对身份验证，目前来说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对用户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其余的身份信息诸如户口本、护照、驾照等均不具有普遍性，或者难以核实。只有身份证与唯一对应的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暂不予考虑）。但是，查验身份证信息就意味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其中对身份信息查验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显然微博实名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微博服务商也无权查验身份证信息，而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若干规定”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任何一种，只是地方政府规定，立法层级显然达不到身份证法的要求，更无权去授权微博服务商查验。如果强行严格执行微博实名的规定，那么该规定将处于违法的境地，在行政复议时可申请其上级机关撤销该规定。当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实的情况大家可以去想象。 如果当真打算推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不妨读下我的这篇《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与实现》，至少让你们的实名制至少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 延伸阅读，李立：关于微博实名制的纯真和复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话说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几个机构风风火火制定了一个《<a href="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16629886.html" target="_blank">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a>》。从各方面看，这都是一个糟透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规定本身。</p>
<p>其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首先，什么叫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不知道是依照公司注册地，还是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是在北京能访问的网站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是公司注册地（最可能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营业地位与北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而对于外地全无管辖效力。说白了，这条规定仅对新浪与搜狐微博有效，腾讯与网易都不在北京行政区域管辖内。再次，一个西安的新浪微博用户凭什么要遵守北京的规定，去填写实名信息（微博服务商如果在用户协议中要求实名，这种规定也多半无效，不过是另一个问题），该规定属于地方行政规章，只在北京有效，在北京以外没有效力。</p>
<p>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第九条：</p>
<blockquote><p>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p>
<p>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p></blockquote>
<p>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微博实名制”。这条规定并未对前台/后台实名做出规定，所以并非今后发微博都要顶着实名，后台实名意味着需要验证身份后可以自行选择的ID发微博。但是，规定将验证实名的义务置于微博服务提供商是毫不付责任的做法。此规定对于如若进行实名验证没有提及，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微博实名制”不能确认用户所登记信息是其真实身份，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都将形同虚设。</p>
<p><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src="http://game.people.com.cn/mediafile/200704/12/P200704121719101169136181.jpg" alt="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p>
<p>不同于《网游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中明确的“<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591.html" target="_blank">网游防沉迷</a>”方案：将所登记信息将由公安部进行验证。“微博实名制”缺乏具体方案，也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放松身份验证，任由用户自行填写而不进行查验，那么整个“微博实名制”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如果实名验证严格执行，则会有违法之嫌。</p>
<p>对身份验证，目前来说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对用户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其余的身份信息诸如户口本、护照、驾照等均不具有普遍性，或者难以核实。只有身份证与唯一对应的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暂不予考虑）。但是，查验身份证信息就意味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其中对身份信息查验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p>
<ol>
<li>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li>
<li>兵役登记；</li>
<li>婚姻登记、收养登记；</li>
<li>申请办理出境手续；</li>
<l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li>
</ol>
<p>显然微博实名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微博服务商也无权查验身份证信息，而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若干规定”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任何一种，只是地方政府规定，立法层级显然达不到身份证法的要求，更无权去授权微博服务商查验。如果强行严格执行微博实名的规定，那么该规定将处于违法的境地，在行政复议时可申请其上级机关撤销该规定。当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实的情况大家可以去想象。</p>
<p>如果当真打算推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不妨读下我的这篇《<a href="http://www.shiyuhang.org/down/The%20Conditions%20and%20Approaches%20of%20Cyber%20Real-name%20system.pdf" target="_blank">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与实现</a>》，至少让你们的实名制至少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p>
<p>延伸阅读，李立：<a title="到《关于微博实名制的纯真和复杂》的永久链接" href="http://lawlee.net/2283.htm" rel="bookmark">关于微博实名制的纯真和复杂</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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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北多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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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Dec 2011 13:27: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所谓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杂了才能谈]]></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战争]]></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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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人在知乎上问：“为什么世界上多是南方和北方的战争？”并举了些南北战争的例子：“比如美国南北战争、中国近代也是南北之间的战争、越南战争、朝鲜战争都是南北之争。” 这个问题可以更进一步，稍懂野史的人都知道过每逢中国南北对峙，总是北方取胜这种说法，所以共和国才定都北方，吸取曹魏灭东吴、蒙古灭宋、满清灭太平天国、共和国灭民国的教训，而且认为北方往南方进攻会形成压顶之式，无往而不利。 这两种说法都是胡说八道。 首先战国时期的战争是秦国对山东诸国是东西向的战争；反过来，项羽、刘邦灭秦是东西向的冲突；蒙古平推欧亚大陆是东西向的战争；拿破仑对俄国是东西向的战争；希特勒进攻法国、比利时、英国等西欧国家，进攻俄国也是东西向的战争；日本与美国的太平洋战争还是东西向的战争。人类近代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战、二战都是东西向的战争。至于说中国历史上北方对南方的胜利，也不是全部。朱元璋灭元与民国时期的北伐都是从南到北的经典案例。虽然他们后来都再次被北方势力击败。 说南北战争多、北方进攻南方更具优势只是个概率问题，选取了几个案例便以偏概全得出结论，这和古人凭借有限的经验相信天圆地方，相信阴阳是是一个道理。有限的证据只能提炼出充满偏见的结论。当然我们现有的科学，即使某一天被证明只是过家家的游戏也不奇怪，毕竟现有物理学只是基于宇宙中微不足道一点得出的结论。《三体》中智子破坏对撞机的实验结论，直接导致若干科学家自身，认为其研究毫无意义，就是一个“谬论”破灭的后果。对了，眼下的中微子正在挑战现有的物理学，我愿意赌一碗泡馍说中微子的实验结论是错误的，有人愿意赌吗？ 严肃点说，东西向战争更加频繁主要是因为文明多集中于欧亚大陆上，欧亚大陆东西向距离显然大于南北的向距离。东西向来说能容纳更多的文明，更有可能导致冲突。而南北向的大陆如美洲大陆和非洲大陆，因为其自身的地理环境缺陷，美洲大陆原理文明中心，非洲大陆环境不适合人类居住（强烈推荐《枪炮、病菌与钢铁》一书），所以才让南北向的战争不那么频繁，而问题中的那几个例子，与东西向的冲突比起来只是小打小闹。 而中国多南北向冲突是因为经济中心与政治中心的分离，自唐后经济中心与政治中心分别从关中地区移向江南，而政治中心又因为北方的威胁移向北京，所以造成国家分裂后容易在江南形成另一政治集团，导致中国近千年多南北向冲突。在《古都与城市》一书中提到，唐以前，多少洛阳与长安东西二都并立，而唐以后，则是南北二都，北方均在北京，而南方则徘徊与南京或杭州等地，定都西/北的朝代多侧重进取，而定都东/南则偏重守成。仔细想想西北多少与异族接壤之地，若没有些许勇气绝不会定都边疆，而东南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充沛，是休养生息理想之所。如果国家动荡，南北都极易另立中央，进而发生更严重的冲突。]]></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s0.homezz.com/201112/736/13659_z.jpg" class="highslide-image" onclick="return hs.expand(this);" target="_blank"><img style="display: block; float: none;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title="欧亚大陆" src="http://s0.homezz.com/201112/736/13659_z.jpg" alt="欧亚大陆" width="378" height="248" /></a></p>
<p>有人在知乎上<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18562" target="_blank">问</a>：“为什么世界上多是南方和北方的战争？”并举了些南北战争的例子：“比如美国南北战争、中国近代也是南北之间的战争、越南战争、朝鲜战争都是南北之争。”</p>
<p>这个问题可以更进一步，稍懂野史的人都知道过每逢中国南北对峙，总是北方取胜这种说法，所以共和国才定都北方，吸取曹魏灭东吴、蒙古灭宋、满清灭太平天国、共和国灭民国的教训，而且认为北方往南方进攻会形成压顶之式，无往而不利。</p>
<p>这两种说法都是胡说八道。</p>
<p>首先战国时期的战争是秦国对山东诸国是东西向的战争；反过来，项羽、刘邦灭秦是东西向的冲突；蒙古平推欧亚大陆是东西向的战争；拿破仑对俄国是东西向的战争；希特勒进攻法国、比利时、英国等西欧国家，进攻俄国也是东西向的战争；日本与美国的太平洋战争还是东西向的战争。人类近代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战、二战都是东西向的战争。至于说中国历史上北方对南方的胜利，也不是全部。朱元璋灭元与民国时期的北伐都是从南到北的经典案例。虽然他们后来都再次被北方势力击败。</p>
<p>说南北战争多、北方进攻南方更具优势只是个概率问题，选取了几个案例便以偏概全得出结论，这和古人凭借有限的经验相信天圆地方，相信阴阳是是一个道理。有限的证据只能提炼出充满偏见的结论。当然我们现有的科学，即使某一天被证明只是过家家的游戏也不奇怪，毕竟现有物理学只是基于宇宙中微不足道一点得出的结论。《三体》中智子破坏对撞机的实验结论，直接导致若干科学家自身，认为其研究毫无意义，就是一个“谬论”破灭的后果。对了，眼下的中微子正在挑战现有的物理学，我愿意赌一碗泡馍说中微子的实验结论是错误的，有人愿意赌吗？</p>
<p>严肃点说，东西向战争更加频繁主要是因为文明多集中于欧亚大陆上，欧亚大陆东西向距离显然大于南北的向距离。东西向来说能容纳更多的文明，更有可能导致冲突。而南北向的大陆如美洲大陆和非洲大陆，因为其自身的地理环境缺陷，美洲大陆原理文明中心，非洲大陆环境不适合人类居住（强烈推荐《<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813841/" target="_blank">枪炮、病菌与钢铁</a>》一书），所以才让南北向的战争不那么频繁，而问题中的那几个例子，与东西向的冲突比起来只是小打小闹。</p>
<p>而中国多南北向冲突是因为经济中心与政治中心的分离，自唐后经济中心与政治中心分别从关中地区<a href="http://shiyuhang.org/blog/1452.html" target="_blank">移向江南</a>，而政治中心又因为北方的威胁移向北京，所以造成国家分裂后容易在江南形成另一政治集团，导致中国近千年多南北向冲突。在《<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983892/" target="_blank">古都与城市</a>》一书中提到，唐以前，多少洛阳与长安东西二都并立，而唐以后，则是南北二都，北方均在北京，而南方则徘徊与南京或杭州等地，定都西/北的朝代多侧重进取，而定都东/南则偏重守成。仔细想想西北多少与异族接壤之地，若没有些许勇气绝不会定都边疆，而东南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充沛，是休养生息理想之所。如果国家动荡，南北都极易另立中央，进而发生更严重的冲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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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机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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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Nov 2011 06:1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時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在路上]]></category>
		<category><![CDATA[旅行]]></category>
		<category><![CDATA[机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香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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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航班延误是悲剧的，当然更悲剧的是航班取消，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走。菲律宾之行总共遇到两次航班取消，一次轮渡取消，一次轮渡延误，只有最后从宿雾返回香港是正点的。最深刻的经验教训就是以后买境外保险，一定要把航班延误险买上，多少会得些实惠。部分是拖航班延误的福，部分是自己的安排，这次旅行在香港机场熬过两个晚上，总共待了超过三十小时，在香港处机场外的地方我才待了24小时。可谓是把香港机场里里外外逛了个遍。 爱香港，从北面离港一进去就能看到这家店，谁不爱呢？ 接机的人群 悠长的走廊 因航班取消，几乎所有人都焦躁不安 雨后的停机坪 离港 行李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航班延误是悲剧的，当然更悲剧的是航班取消，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走。菲律宾之行总共遇到两次航班取消，一次轮渡取消，一次轮渡延误，只有最后从宿雾返回香港是正点的。最深刻的经验教训就是以后买境外保险，一定要把航班延误险买上，多少会得些实惠。部分是拖航班延误的福，部分是自己的安排，这次旅行在香港机场熬过两个晚上，总共待了超过三十小时，在香港处机场外的地方我才待了24小时。可谓是把香港机场里里外外逛了个遍。</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111/736/13141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爱香港，从北面离港一进去就能看到这家店，谁不爱呢？</p>
<p><span id="more-1654"></span></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2.homezz.com/201111/736/13142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接机的人群</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2.homezz.com/201111/736/13143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悠长的走廊</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111/736/13144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因航班取消，几乎所有人都焦躁不安</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111/736/13145_z.jpg" alt="" /></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1.homezz.com/201111/736/13146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雨后的停机坪</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111/736/13147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离港</p>
<p><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0.homezz.com/201111/736/13148_z.jpg" al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行李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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