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011
 

这是我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提交的版本稍有不同,在参考文献和注释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我知道这篇论文有很多问题,比如题目过大,内容过多,其实只关注民法保护就足够了,不必把刑法保护加入其中,让整篇论文的产生结构上的混乱。说是法律保护,谈了民法和刑法,但又没说行政法,根本就不完整。关于法律属性,也只是投机取巧的将虚拟财产视为混合权利,受到学位论文的制约,感觉很多地方说的不是很透彻,比如最重要的没有比较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更没有谈二者的联系。这都是这篇论文的不足之处。

如果有机会,我会重新写有关虚拟财产的论文,相信下次会比这次进步许多。当然我需要先把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好,才好去分析虚拟财产的属性。更重要的,是如何去保护这种新兴权利。

本文的所有缺点和不足都是本人之责任,与导师段秋关教授无关,当然论文的写作,尤其是结构方面感谢段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篇博文中再次致谢。也要感谢何宁生教授对我申请资助过程中的帮助,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利用贵中心的资助购买的书籍在此次以及将来论文写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不准备在这里把论文中的致谢再写一遍,但还是谢谢你们。

摘要:自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被发明以来,这两项技术已经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们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去使用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各种便利,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与讨论,并对其在民法与刑法中的保护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但继承了传统财产的特点,更在此基础上拓展了财产的范围,让互联网上的大量内容纳入财产的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离不开对其属性的明确,本文将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就已有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种学说展开讨论,进而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同时具备债的属性和物的属性,其上更是具备多种法律关系。弄清这些法律关系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的前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分为民法与刑法两大部分,通过结合现实案例对保护方式的研究。民法的保护从物权、债权与侵权三方面入手,讨论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救济的途径。刑法保护主要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所说的“财物”的问题,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财物”之范畴,并将其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法;互联网;财产

下载:《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

232011
 

云计算

美国商务部旗下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前几天发布了一个关于云计算定义的最终版本:在其编号为SP 800-145的专题文件中,将云计算定义为:

Cloud computing is a model for enabling ubiquitous, convenient, on-demand network access to a shared pool of configurable computing resources (e.g., networks, servers, storage, applications, and services) that can be rapidly provisioned and released with minimal management effort or service provider interaction.

This cloud model is composed of fiv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three service models, and four deployment models.

云计算是一个模型,这个模型可以方便地按需访问一个可配置的计算资源(例如,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应用程序以及服务)的公共集合。这些资源可以被迅速提供并发布,同时最小化管理成本或服务提供商的干涉。

这个云模型有五个基本特征,三个服务模型,四个配置模型。

其中云计算的五个基本特征是:

  1. 按需自主(On-demand  self-service);
  2. 隨時隨地用任何網路裝置存取(Broad network access);
  3. 资源集合(Resource pooling),我不确定这样翻译是正确的;
  4. 快速灵活(Rapid  elasticity);
  5. 可监控的服务(Measured service)。

云计算的三种服务模式是:SaaS/PaaS/IaaS,继续了原有分类。SaaS主要指用户使用提供商的运行于云端的应用,可以从不同端口访问,包括浏览器或其他程序界面,比如网页端电子邮箱;PaaS允许用户在云端使用编程语言、库、服务器以及其他工具,而非只是应用;IaaS在云端提供处理、存储、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

四个配置模型,没什么好解释的:

  1. 私有云(Private cloud);
  2. 社区云(Community  cloud);
  3. 公共云(Public cloud.);
  4. 混合云(Hybrid  cloud.)。

总之,这应该是目前关于云计算的最权威的定义了,是未来许多研究、写作的基础。

202011
 

taobao

以前写了一些关于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博客,现在发现其实EULA并不适合描述我所谈论的东西,直接称之为“网络用户协议”也许是更好的选择。尽管一些互联网公司使用了EULA最为其用户协议的名称,但“网络用户协议”的内容远不止许可,其内容还包括授予互联网公司权利与承认用户义务,反之亦然。所以以后我不再会使用EULA,而用“网络用户协议”却而代之,实际上是和之前博客里说的一个东西,这里明确一下。

毫无疑问,网络用户协议是一种合同,具体言之,属于格式合同,当然需要符合中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能够达到上述法律的要求,我之前博客中也写过:在网络用户协议的订立用户协议的修改用户协议内容的变更还是关于管辖权的规定,那些互联网公司是达不到要求的。

包括最近卖家围攻淘宝的事件,也与用户协议中的种种瑕疵密不可分。此文仅从法律层面讨论,不涉及道义及其他。淘宝在其《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

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您继续使用淘宝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这意味着淘宝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提高各种门槛,修改条款,而且无需知会用户,更不用和用户进行协商。始终用户在与淘宝的博弈中处于弱势,才不得不使用了“围攻”大商家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种围攻行为本身也有违法之嫌。

网易做了一个专题:《用契约精神化解淘宝纠纷》,里面就提到了《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种种缺陷,但这只是互联网行业的冰山一角,而且这还不只是中国的问题,所有网络服务的用户协议都有违法的嫌疑。而且,类似的案例也不是没有。

  • 2001年,来云鹏律师因为新浪网擅自缩小其所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的容量,将新浪网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判决来云鹏败诉。
  • 2008年,京东网因为王旭春利用系统出错的机会购买标价错误的商品,依据用户协议中“协商不成时,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将王旭春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因此条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诉权,而被移送上海法院。
  • 2011年,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就将一份网络用户协议的某条款宣告无效,因为在订立用户协议的过程中,被告没有明确标识某条款的存在。(相关报道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用户协议的效力并不是那么牢靠。网易的那个专题强调契约精神,但新兴的各互联网公司似乎完全不懂得这古老的契约精神,传统与现代在这里格格不入。也许互联网的方便快捷就是这么体现的,“注册只需30秒”这种宣传屡见不鲜,尽管在大多数时候这无关紧要,但当纠纷出现,你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协议可能早就面目全非了。

当然否定这种模式很容易,想要重构一个协议订立模式却很困难,因为无论如何,都会增加互联网公司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总会再转嫁到用户头上。而且现在这种转变的时机未到,没有人把用户协议当回事,或许某天,因为这份协议产生了天大纠纷,大家就当真了。

话说为了防止这种当方面对用户协议的修改,在EFF(电子边疆基金会)搞了一个TOSBack.org的网站,追踪各大网络服务用户协议的变更情况。让修订不再是“偷偷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或许有必要也建一个中文版的TOS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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