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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法的五个问题

国内关于网络法的资源实在是匮乏,cyberlawbook 所以蹿访至Amazon去找找关于网络法的书,书确实不少,但价格绝对是触目惊心,随便一本就$100。还好勉强找到了Cyberlaw:Problems of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查了一下,这本书目前仅知北大、清华和上交的图书馆有借)的试阅章节,看了一下Introduction,发现里面对于网络法提了五个挺有意思的问题,就像《经济学原理》中曼昆总结了经济学十大定律一样可以总领全书,翻译如下:

  • 全球互联网络的崛起,是给我们了一个需要用新方法去思考法律的崭新范式?还只是一个需要去套用现行法律分类的事件?
  • 网络空间的法律,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内部自发形成?还是必须要由外部强加而来?还有,对网络空间来说,是否可能拥有一套内部的、完全独立于传统现实法律的法律结构?
  • 通过技术构架,可以对网络空间规制到何种程度?这种规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认识网络空间的原则?
  • 日趋频繁的在线互动在哪些方面改变了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平衡?这些改变又怎样影响了我们关于法律制度的选择?
  • 如何思考网络空间内法律问题,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阐述关于法理学的宏观议题?

我相信,很多人认为这些问题在中国是不言而喻的,或者是民间破罐子破摔的反抗态度,或者是官方化的热情洋逸的腔调,我不认为这些因为理所当然而产生的惯性思考是有益的。如果想要得到一些更有价值的答案,还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很多时候,已经不是再“送法上网”了,而是网络主动来寻找法律,需要法律出面,尽管可能用处不大。上面的那五个问题,尽管提出于数年之前,但在不同立场来看,分歧依旧,这也是网络法有趣的地方。

网络法,上路

因为本科专业的缘故,所以一早就将自己以后的方向设定为网络法,cyber-law 希望能够精通,能有些开创性的贡献就再好不过。我也知道,网络法是一个冷门的领域,在中国连研究生方向都没有,更不用说硕士点和博士点了。但互联网作为一个正在重新塑造我们世界的领域,需要法律以及法学的进驻。

有人或许认为网络生来就是自由的“无主之地”,但那也只是最初的状态,“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维持原状。”数亿的人拥挤于网络之上,纠纷难免发生,而部分争议很不幸被带入法院,法院又不得拒绝裁判。所以,法律上网了,法学也来了。

早在本科时期,我就读了Lessig教授的《思想的未来》与《代码》,当然是读的一知半解,但也算是入了门。此后关于网络法的书,中国人写的外国人写都看了一些,都有问题,中国人写的网络法的书,着重于从传统法律角度去解释理解,忽视了网络的特性及背景分析;而老外写的书多涉及与美国宪法,总把第一修正案搬出来说事儿,根本就不适合贵国国情嘛。当然我也承认网络法的书籍我所读不多,一方面是这方面关注人本来就少,另一方面是囊中羞涩,看看Amazon上关于网络法的书,动辄上百美刀……国内的书?还是看张平老师主编的《网络法律评论》吧。

国内研究网络法的资源相当匮乏,但聊胜于无,列举一些吧:比如北京大学网络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这两个算是比较靠谱的吧。国外资源就要多一些,比如牛津的Internet Institute,斯坦福的CIS,新南威尔士大学的网络法与政策研究中心,多伦多大学的ONI,哈佛的Berkman Center法豆老师最近在此研究),这些机构每年提供大量的机会邀请各地研究者前去交流,希望以后有机会可以去(当然要去英语过关,最好博士)。

梳理一下网络法主要关注的领域(自认为):网络政治,网络实名虚拟财产,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权,网络安全……不一而足。这些领域只可能会日趋重要,更可贵的是,还存在大量空白与争议,而人类与网络的接触只可能会日益紧密。

所以,网络法属于未来。

三谈虚拟财产

关于虚拟财产,已经讨论了两次了,但总感觉还是有些问题没能说清,matrix 所以,虽然罗嗦,但有必要再次阐述一下。主要是又看了两篇英文论文,学习了一下国外先进的理念,尤其是Joshua A.T. FairfieldVirtual Porperity,帮助颇大,顺便感叹一下,谷歌的学术搜索真是个好东西。

以前讨论讨论虚拟财产,基本只局限于网络游戏装备,这自然算得上是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也是大多数论文(尤其是国内的)中所讨论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大多是由此而引入,但也基本是到此为止了。我以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只是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中很小的一个子集,事实上,网络上的大多数东西都可以被认为是虚拟财产。只要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虚拟财产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这是属于一个未来的概念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寄存于他人服务器上,为网络用户所使用的代码(当然可以依托OSI或者TCP/IP结构分析,以后我会做这个工作)。莱斯格教授说过,“代码就是法律”。计算机的特点,网络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会给我们的法律带来巨大的变化,就像印刷术带来的变化,汽车带去的变化,以及一切伟大发明给法律带去的变化。甚至,计算机与会联网重新塑造法律。

按照上一段的描述,URL,网站,电子邮箱,IM,以及一切基于互联网的应用,都可以被划入虚拟财产的范畴。当然这其中要排除掉一小部分,那些将代码上传与自己自己服务器硬盘那些网络服务,不在此描述之内。Fairfield教授就给虚拟财产下了一个定义:Virtual Properity is Rivalrous, Persistent, and Interconnected Code that Mimics Real World Characteristics

还是举例来说明吧:URL(统一资源定位符,也就是我们平时输入的网址,传统上理解没人把它视为虚拟财产),按照论文里说的,URL就相当于网络上的“不动产”,重要性不言而喻。URL的核心是域名,域名所有人的掌控,是基于用户名和密码,基于域名的服务器,当我们在地址栏输入域名,敲下回车,是通过DNS服务器逐级向上检索,查找相符的网站。它与网络游戏帐号的唯一区别,就是所提供的服务不同。而我们现在谈到域名,只是把它和商标权联系在一起,甚至有人还认为域名(权)是一项知识产权,这种观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承认域名,或者说其他的虚拟财产有时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虚拟财产(权)。就像一篇手稿并不只有著作权,更有物权对手稿的保护。认定虚拟财产(权)并不会妨碍到虚拟财产的保护,相反,会促进(以后再展开论述,或者看看上面的那篇论文)。

若分析网络上大多资源,就会发现几乎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出现,早在第一次谈论虚拟财产时,我就说过,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利益的保护。就像你租的房子不是你的,但在租期结束之前,没人能赶你走。

强调一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归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而用户在注册时所同意的协议(协议的有效性是另话),只是一种确认。即使无此协议,也并不影响到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代码置于服务器硬盘之中,对服务器硬盘享有所有权的,是服务提供商,而非用户。更何况,服务所涉及到的代码,如果脱离了服务器硬盘,将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是用户对于虚拟财产付出大量心血,也只是有权使用,最终的所有权,不在自己手里。

即便是我将虚拟财产的概念扩大,大家可能还是会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不以为然,我说虚拟财产属于未来,可能你会认为这是危言耸听。好吧,想想现在最流行的概念,也可能是未来计算机的趋势——云计算。将计算机的计算能力交给互联网,依赖于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淡化终端的功能,其中就隐藏着虚拟财产的影子。

附:163

网易邮箱服务条款

gmail

Gmail服务条款

再谈虚拟财产

前些日子写了篇关于虚拟财产的博文,把QQ号码也划入虚拟财产之列,Matrix 曹鹏老师对此颇有微词,认为QQ号不过是“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算不上虚拟财产,“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相信我没有断章取义)。看来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了。

要搞清楚QQ号是否属于是虚拟财产,首先要看虚拟财产是什么。按照字面理解,虚拟财产应该是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或者是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说的很明确了,虚拟财产非财产,但如同财产。事实上,我在《虚拟财产,谁的?》一文中也从未提到过虚拟财产或者QQ号码就是财产,只是未有明确说明。

在关于虚拟财产的众多论文中,通常会把虚拟财产划分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和广义的虚拟财产。所谓狭义,即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技能,魔法等数据;而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则把电子邮箱,网站注册信息,QQ号码也算做虚拟财产。而事实上,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在服务器硬盘上储存的,与在物理层(OSI七层结构)上传输的,都不过是0与1两个信号,唯一区别的是其所代表的意义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如此分类不过是为了在学术上看上去更套路些,无实质意义。

虚拟世界再真实也不是现实世界,虚拟财产具有再多的财产属性也无法成为《物权法》里法定的物。曹鹏老师和目前正研究与哈佛伯克曼中心法豆老师都认为,QQ号码根本就不是财产,其实完全可以更进一步,虚拟财产也不是财产只是基于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表达形式。就像曹鹏老师说QQ号码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虚拟财产都大抵如此。但精确的说,作为证据的应该是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议,但这在互联网上体现的并(很)不鲜明。

不管是哪一种虚拟财产,都应该具有以下标准:1,通过合同方式获得对物的使用权;2,根据合同,用户可以取得收益以及其他权利;3,所有权归服务的提供商所有;4,基于互联网。当然这么说并不严谨,只是笔者所能想得到的大多数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一些特性。换句话说,只要具备以上标准,就应该可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如果抛开互联网这个因素,或许更好理解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就像是房客租赁的房屋,房客(网络用户)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归房东(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网游的运营公司)所有,房客可以有在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如用QQ,用电邮,玩网游进行娱乐),有时也会有转租的权利(转让账户)。尽管我们不能说房屋属于房客的财产(物权),但我们可以认为房客对于房屋来说享有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同理,网络用户也对虚拟财产享有财产权

那么,回到热门问题,对于侵犯包括QQ帐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救济保护?所谓“盗号”,更像是某人冒充了房客身份(偷配了钥匙),住进了房客租赁的房屋。通常说来,房客有两种救济途径,或与房东的违约,或与某人的侵权。如若是房东提供的锁质量太差,早已老旧不堪,房东自然是要负违约责任;如若是某人技术高超,打开了房门,那则是某人侵犯了房客的财产权,某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行为是否触及《刑法》,那则要看罪责法定了。虚拟财产亦然。

对于虚拟财产,会越讨论问题越多,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物,我还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