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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与原子科学

通常来说,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人,对于科学都不会很精通,因为很多人选择法律作为学习的方向,就是因为搞不定数学——所有科学的基础。尤其是自近代以降,专业分工越来越细,cyberlaw-500 即便是有科技法和知识产权中会用到些许科学知识,但基础科学与法律还是渐行渐远。

当然,现在基础教育如此发达,哪怕是中国的文科生,都会接受过最基本的科学教育,会知道地球是圆的,宇宙起源于大爆炸,世界是由原子组成,诸如此类的常识性问题。相信很多法律人的科学素养绝不仅与此,但即便只有这些科学知识,看上去也不影响他们作为律师执业,作为法官审案,作为议员立法。常识性的科学知识足矣另法律人应付现实中的大多数法律问题。

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物体的分类无需深入到原子层面,根据原子排列的不同将物体分为不同种类。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也不会深入到分子生物学的层面。所谓术业有专攻,没有法律人会去刨根问底。那么,我的问题来了,对于网络法的研究,是否有必要深入到代码层面?哪一层代码?

同样都是最底层的内容,法律人往往会忽视原子的特性,那么对于代码的特性呢?是否能够视而不见,用我们现有的法律去套用即可。就像Cyberlaw这本书里序言里的第一个问题全球互联网络的崛起,是给我们了一个需要用新方法去思考法律的崭新范式?还只是一个需要去套用现行法律分类的事件?

这个问题其实起源于美国关于网络法的“马法之议”:Frank H. Easterbrook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早在1996年芝加哥大学的网络法研讨会上就提出:

网络法的意义就同“马法”——即关于马的法律——差不多。“马法”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部门吗?显然是否定的。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马的买卖问题由交易法管束,马踢伤人分清责任要找侵权法,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均有相应部门法处理……如果有人企图将之汇集为一部“马法”,那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他指出,因特网引起的法律问题具有同样的性质。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很容易归入传统法律体系加以调整。为了网络而人为地裁减现行法律、创制网络法,不过是别出心裁,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他侃侃而谈,“请大家回家”。

(刘晶新,《法治网络法是“马法”吗?》)

如果说因为互联网深刻的改变了世界,那么所以需要网络法,那么马也是如此,在人类文明史上,马为人类提供了驼具,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动力;马是骑兵的基础,让推进速度大幅度提高;马同时也是交通工具,也让这个世界变小了。所以,从发明的影响上来讲,似乎不是互联网自立门户的理由。

但是,假设我们之前从未享受过马匹带来的便利,马儿又突然出现,我们是否需要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我想多半是的,就像汽车的发明给整个公共交通以及市政建设的法律规范带来的改变一样。或许某天考古学家会发现,马法真的曾经存在过……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为什么法律人可以不去理会那些基础学科,那是因为那些基础知识早已成为我们常识中的一部分,已经有了足够的理解。我们在我们所熟知的物理定律中生活了数十万年,即便没发现,那些物理定律也是我们的一部分。但网络不一样,是一个崭新世界,互联网上满是全新的“物理”定律,影响着每一个接触互联网的人。对于传统法律的修修补补很难适应人们的要求,更何况,这种修补也无法把握互联网的本质。

所以,互联网给我们了一个需要用新方法去思考法律的崭新范式

代码横行的世界

Hello World!

来自于Stanford的Lessig教授的在他的《代码》一书中反复强调了一个概念:代码即法律。换句话说code small ,有什么样的代码,就会有什么样的网络社会,决定权在代码手中。基于TCP’/IP的构架决定网络的一些特性:比如开放,匿名,点对点等等。看上去,网络社会的命运似乎是就掌握在程序员手中。

通常人们使用电脑,登录网络都不会去和代码打交道,而是通过各种的应用程序进行操作,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应用程序背后的层层代码,但我们对于这些这些代码并不加理会,因为代码对于日常操作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要真正了解网络空间,代码是绕不过去的,就像是我们了解社会需要研究个人,研究人体需要了解细胞一样,研究网络,必须要了解代码。

问题是,我们需要对代码了解到何种程度?是否真的有必要?就像是搞社会学研究就不必把每一件事物分解到原子层面,同样,研究网络空间也不必像Neo一样把所有网上的东西看成“0”“1”数据流。从代码出发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将种类繁多的应用程序按照内在性质进行分类。当下对于应用程序的分类现在多是基于功能,将应用软件按照功能精细的分为杀毒,娱乐,聊天,办公,学习等若干类,也并没有错。然而,对一样事物的分类方法越齐全,就越说明我们对它了解的透彻,对于虚拟世界的了解,我们显然还差得远。

有一些代码运行于自己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的操作系统,你计算机里面的MP3文件,或者是你正在调试的程序,这些应用程序背后的代码,都存在于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之上,包括硬盘,完全是你个人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暂不讨论)。而另外一些代码则运行于他人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网站的域名,你的电子邮箱,你的论坛帐号,你的网络游戏装备,组成这些应用程序的代码,核心部分都不在自己的硬盘上,有人或许会认为我们会对硬盘中的代码是我们的财产,但我认为,这些代码只能被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我已多次讨论,此文按下不表)。恕我个人能力有限,无法给予这两类一个精确的名称,姑且称之为受财产权保护的代码受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代码

不同的代码类型就意味着保护手段的差异,对症下药才曾达到最好的效果,而因为分类不清,导致对代码之上应用程序的保护处于混乱的状态。对代码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来自于知识产权方面,比如《著作权法》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域名争议中对商标权的保护。而在代码的财产权保护方面,因为定义不明,关系不清,通常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判决(盗窃QQ帐号)。

Cyberlaw一书中,作者曾经提问:网络空间的法律,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内部自发形成?还是必须要由外部强加而来?现在看来,网络自发造法的过程显然赶不上网络用户对于法律的需求,而在现实法庭往往对来自虚拟世界的争议束手无策(不予受理是最常见的),于是,这就是问题,送法上网的问题。

当现实社会的法律开始作用于网络空间,代码就越来越不是法律,反而法律开始影响网络的构架,开始影响一行行的代码。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稳定,在政策与规范的指引下,网络实名制被提上议题,新发的帖子需要通过关键词审查;为了国家安全,蜘蛛会悄无声息的深入所有人的电脑,窥探代码组成的隐私;为了网络纯洁,图片需要改变外链规则。看上去,政策即代码。

无论是谁影响谁,代码都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开放则能让代码变得更美好,这种代码按照行话叫做Free Software或者Open Source,透明的代码,而不是处于黑箱中的代码。并非所有人都能看懂代码,就像不是所有人都能熟记法律,但开放的代码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专业人士们了解代码,就像我们通过律师了解法律一样。孔子在当年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时候说过,“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处于黑箱中的法律对人们有着最大限度的遏制,而处于黑箱中的代码呢?

由代码组成的虚拟空间就像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由细胞组成的生物一样,需要细心与耐心的研究,判断代码与代码之间的关系,影响。虚拟世界早已不是可供鸵鸟藏头的沙堆了,而是一个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世界,不同又相似,自然是有趣的紧啊。

关于网络法的五个问题

国内关于网络法的资源实在是匮乏,cyberlawbook 所以蹿访至Amazon去找找关于网络法的书,书确实不少,但价格绝对是触目惊心,随便一本就$100。还好勉强找到了Cyberlaw:Problems of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查了一下,这本书目前仅知北大、清华和上交的图书馆有借)的试阅章节,看了一下Introduction,发现里面对于网络法提了五个挺有意思的问题,就像《经济学原理》中曼昆总结了经济学十大定律一样可以总领全书,翻译如下:

  • 全球互联网络的崛起,是给我们了一个需要用新方法去思考法律的崭新范式?还只是一个需要去套用现行法律分类的事件?
  • 网络空间的法律,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内部自发形成?还是必须要由外部强加而来?还有,对网络空间来说,是否可能拥有一套内部的、完全独立于传统现实法律的法律结构?
  • 通过技术构架,可以对网络空间规制到何种程度?这种规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认识网络空间的原则?
  • 日趋频繁的在线互动在哪些方面改变了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平衡?这些改变又怎样影响了我们关于法律制度的选择?
  • 如何思考网络空间内法律问题,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阐述关于法理学的宏观议题?

我相信,很多人认为这些问题在中国是不言而喻的,或者是民间破罐子破摔的反抗态度,或者是官方化的热情洋逸的腔调,我不认为这些因为理所当然而产生的惯性思考是有益的。如果想要得到一些更有价值的答案,还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很多时候,已经不是再“送法上网”了,而是网络主动来寻找法律,需要法律出面,尽管可能用处不大。上面的那五个问题,尽管提出于数年之前,但在不同立场来看,分歧依旧,这也是网络法有趣的地方。

网络法,上路

因为本科专业的缘故,所以一早就将自己以后的方向设定为网络法,cyber-law 希望能够精通,能有些开创性的贡献就再好不过。我也知道,网络法是一个冷门的领域,在中国连研究生方向都没有,更不用说硕士点和博士点了。但互联网作为一个正在重新塑造我们世界的领域,需要法律以及法学的进驻。

有人或许认为网络生来就是自由的“无主之地”,但那也只是最初的状态,“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维持原状。”数亿的人拥挤于网络之上,纠纷难免发生,而部分争议很不幸被带入法院,法院又不得拒绝裁判。所以,法律上网了,法学也来了。

早在本科时期,我就读了Lessig教授的《思想的未来》与《代码》,当然是读的一知半解,但也算是入了门。此后关于网络法的书,中国人写的外国人写都看了一些,都有问题,中国人写的网络法的书,着重于从传统法律角度去解释理解,忽视了网络的特性及背景分析;而老外写的书多涉及与美国宪法,总把第一修正案搬出来说事儿,根本就不适合贵国国情嘛。当然我也承认网络法的书籍我所读不多,一方面是这方面关注人本来就少,另一方面是囊中羞涩,看看Amazon上关于网络法的书,动辄上百美刀……国内的书?还是看张平老师主编的《网络法律评论》吧。

国内研究网络法的资源相当匮乏,但聊胜于无,列举一些吧:比如北京大学网络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这两个算是比较靠谱的吧。国外资源就要多一些,比如牛津的Internet Institute,斯坦福的CIS,新南威尔士大学的网络法与政策研究中心,多伦多大学的ONI,哈佛的Berkman Center法豆老师最近在此研究),这些机构每年提供大量的机会邀请各地研究者前去交流,希望以后有机会可以去(当然要去英语过关,最好博士)。

梳理一下网络法主要关注的领域(自认为):网络政治,网络实名虚拟财产,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权,网络安全……不一而足。这些领域只可能会日趋重要,更可贵的是,还存在大量空白与争议,而人类与网络的接触只可能会日益紧密。

所以,网络法属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