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

关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考研结束后就读了一遍,只是感觉意犹未尽,没能领会书中精髓,遂在近日重新拾起该书,以求甚解。书中谈种种法律思想的演进,我不可避免得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格外关注,因为准备法律硕士考试的时候就学的这个思想,当时觉得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定义还是不错的,未有深思,但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流派的法学稍作对比,就发现了其欠缺之处。

我们先看看教科书中的定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博登海默把马克思主义法理论归为三个基本假设:

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
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利工具;
3,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最终消亡。

以上就是中国教科书对于法律的理解,还算勉强,是吧。但中国的法律人一直在高喊:“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等于形同虚设”,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被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如何被人所信仰,或者说一个被视为经济附属产物的法律值得人们去尊敬?难以想象。

如同《凤凰周刊》里的一篇文章所说:

在缺乏宗教信仰,同时在历史上也缺乏对法律信仰的中国,人们信仰法律的前提只能是这种法律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并且中立。这样,从建设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的角度考虑,一种法律的发展,必须是权利理论的发展,应该遵循权利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Popularity: 28% [?]

让我们干掉所有律师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William Shakespeare

关于律师的种种笑话,莎士比亚的这个是最有名的,“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干掉所有律师。”这个笑话经常被引用以来证明律师是一群可恶的人。但遗憾的是,莎士比亚从来没有表示过要干掉所有律师,这句话只是借助他笔下的人物说出而已,具体出自Henry VI, Part 2, Act IV, Scene II。坏人们为了让他们的计划得逞,提出首先必须解决掉律师。可见,我们完全误解了莎士比亚的原意,律师在他笔下是在守护真理

这种赞许对于律师来说并不为过, 尽管我们会认为律师们昂贵,孤傲,吹毛求疵,力求完美……但是,律师是唯一站在公民与监狱之间的角色。想想看,处了律师,还有谁会保护你免受权利滥用的侵犯?当独裁者想要扩大自己权利的时候,他应该怎么做?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在电影Philadelphia里,Andy在弥留之际笑着问Joe,What do you call a thousand lawyers chained together at the bottom of the ocean? Joe回答不上来, 答案是a good start!确实是good start,只是看对谁而言了。

注:此文大部分为翻译内容,特此注明。

Popularity: 44% [?]

200

看到nings在BLOG上讨论200张以上“艳照”的标准,感觉本人或许可以回答这个问题,虽然我现在写这个实效性差了点,但还是试着从刑法理论上讨论一下,不让自己白去考法律硕士了,如有谬误,还望指证。

nings提出了11种分发的情形:

1.如果199张打一包,分多次发送,是否违法。
2.如果199张无码,其他的有码,打一包是否违法。
3.如果A把100张给B,B把100张给C,这样是否违法。
4.如果不是赠阅,出售是否违法。
5.如果发给GA局的朋友,超过200张是否违法。
6.如果给朋友发送番茄花园,错发成照片是否违法。
7. 如果防止违法而去打码,多大的码算合格。
8.如果文件被迅雷偷走给别人,算不算违法。
9.如果陈冠希传阅别人,算不算违法。如果张柏芝呢?如果陈冠希传给张柏芝呢?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Popularity: 28% [?]

“公民”与“人民”

“公民”与“人民”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的两个词儿,被拿出来说事儿是稀松平常的,但这两个词儿的区别又是明显的,在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中我深刻领会到了这一点。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P385

看看想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果然不是说说玩的,难怪老鹤若干年前提起把“人民法院”改为“法院”会掀起那么大的波澜。只是,又有多少坏事是打着“人民”的旗帜做出来的?

Popularity: 28% [?]

雪!雪!雪!

肆虐于中国南方的暴风雪,在最近一周充斥着渠道,从CCTV到南方周末,从新浪到天涯,只要抬眼就可以看到。庆幸自己所处的西安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波及,所以无论如何也无法相信出南方诸省尤其是郴州市所处的景象,或许电影The Day After Tomorrow里描述的景象离现实并不是太远,或许An Inconvenient Truth被我们忽视了。我不是气象学家,所以不可能知道这次大雪的来历,尽管有诸多人把大雪与拉尼娜、气候变化和Three Gorges Dam联系到一起。

应对这次灾难,官方的反应并非无可挑剔,因为我们不乏横向对比。在印象中,某某国家在遭遇极端恶劣天气后,往往会宣布全国或者国家局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投入大量力量进行救援、疏散和引导,甚至会对一些权利进行最小程度的限制。诸如2007年10月美国加州的大火,州长施瓦辛格宣布7个县进入紧急状态

关于紧急状态中国自然也是有所规定,根据SARS病毒2003年在中国产生的灾难,2004年1982版《宪法》的的四次修改中,将原先《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毕竟,“戒严”只是“紧急状态”的一种情形,紧急状态有着更为广阔的内涵。但是,中国缺少一部《紧急状态法》,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仅此而已。

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说过: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 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某些突发事件的应对还缺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应当既适用于紧急状态,也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

在这次灾难中这个缺点显漏无疑,抗击这次雪灾级别的灾难显然不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部门(省)就能搞定的活儿,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动员、施行、通报,以及协调相关各方的工作和进度,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里有这样的空间,但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来制定。我们有SARS的教训,现在又有了暴风雪的教训,也许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改变什么,但肖扬院长向江泽民主席所提出的“依法治国”,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

最后但是最重要的:祝所有被雪灾影响的人,平安&健康!

Popularity: 28% [?]

Page 3 of 10«12345»...La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