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鼎鼎大名的案件
在OYEZ这个网站上,可以找到美国最高法院审判记录,包括答辩状,辩论录音,判决书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资料。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算是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尤其以辩论录音做的最好。众所周知,除非特别许可,法庭之内是不得摄像、录音。而这个网站却给出了所有案件的辩护音频,并且配上同步字幕(法学院的同学用来联系英语听力自然是最好不过),实在是一项了不起的工作。
虽然只是老美的最高法院,但我们现在喜欢“言必称欧美”,讨论美国法学界如何如何,所以,这第一手的资料还是很有价值。好吧,我在这里发掘一些为我所耳熟能详的案子。有兴趣可以听听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辩论的。
Bush v. Gore
2000年美国大选,可谓是竞争惨烈,一波三折,最后是最高法院“决定”了总统人选。
貌似很多案例都是总统相关的,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一把手呢。
United States v. Nixon
美国诉尼克松,著名的“水门事件”,但凡看过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都会对这个案件印象深刻。
最早听说美国允许焚烧国旗,我是震惊不已,当时在杂志上(后来知道此文为张千帆所写)看到这么一句话,引子判决:“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Texas v. Johnson
我以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的反对焚烧国旗,要是国旗都被烧了,我们还怎么旗帜鲜明呢?
关于媒体的言论自由与诽谤,公共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对对永恒的矛盾。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这个案件的判决,不光在美国被反复引用,就连国内的有些判决中都能看到引用相关法理,比如“范志毅诽谤案”。所以,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影响深远。
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从“第一”二字就可见一斑,更是媒体的保护伞,更令太平洋对岸的我们觊觎不已。
Branzburg v. Hayes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鼎鼎大名的“布莱兹伯格案”,也叫“五角大楼泄密案”,实际上这个案子是美国对新闻界。案件的经过在林达的书里写的精彩纷呈,应该收录在《如彗星划过夜空》一书中。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案子中,估计没有哪一个会比“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有名的了,中外法学家可以说是都是耳熟能详。
Marbury v. Madison
关于这个案例的介绍,我还是以为苏力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介绍的最为深刻。有兴趣可以一读。
案例教学在美国一直是重头戏,而这些案件,可以说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里面闪耀着法官与律师们的智慧,维持着整个国家的框架。难怪托克维尔说:“美国的贵族是从事法律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你的博文现在都专业的不行了。学习忙否?说是到我这边来玩呢,都说了一年半了。啥时候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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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2th, 2010 at 5:27 下午
@Wendy, 惭愧惭愧……我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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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不错,可惜小时候不好好学外语。这么做工程量浩大,但其功劳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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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2th, 2010 at 5:27 下午
@oldcheetah, 所以,英语很重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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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萧萧兮易水寒,欲不去兮史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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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2th, 2010 at 11:25 下午
@卧凤先生, 要切磋以后有的是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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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最高法院“决定”了总统人选。
有点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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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5th, 2010 at 8:51 下午
@Firm, 严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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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也会受困于所谓的自由、民主。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政府都是相似的。流氓和政府都不可怕,最怕就是流氓有文化,政府用法律塞住你的嘴巴,申辩不能,有苦说不出,斗不过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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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5th, 2010 at 8:52 下午
@苏, 那就成为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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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案例,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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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7th, 2010 at 2:42 下午
@Raul,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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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来博主的博客!
关注中…
希望博主能有空来我博客,看看,请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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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7th, 2010 at 2:43 下午
@小滔, 多谢关注
指点不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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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案例教学是最有效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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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三月 19th, 2010 at 10:22 下午
@安庆法律人, 那是自然,国内太忽略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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