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财产,已经讨论了两次了,但总感觉还是有些问题没能说清,
所以,虽然罗嗦,但有必要再次阐述一下。主要是又看了两篇英文论文,学习了一下国外先进的理念,尤其是Joshua A.T. Fairfield的Virtual Porperity,帮助颇大,顺便感叹一下,谷歌的学术搜索真是个好东西。
以前讨论讨论虚拟财产,基本只局限于网络游戏装备,这自然算得上是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也是大多数论文(尤其是国内的)中所讨论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大多是由此而引入,但也基本是到此为止了。我以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只是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中很小的一个子集,事实上,网络上的大多数东西都可以被认为是虚拟财产。只要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虚拟财产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这是属于一个未来的概念。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寄存于他人服务器上,为网络用户所使用的代码(当然可以依托OSI或者TCP/IP结构分析,以后我会做这个工作)。莱斯格教授说过,“代码就是法律”。计算机的特点,网络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会给我们的法律带来巨大的变化,就像印刷术带来的变化,汽车带去的变化,以及一切伟大发明给法律带去的变化。甚至,计算机与会联网重新塑造法律。
按照上一段的描述,URL,网站,电子邮箱,IM,以及一切基于互联网的应用,都可以被划入虚拟财产的范畴。当然这其中要排除掉一小部分,那些将代码上传与自己自己服务器硬盘那些网络服务,不在此描述之内。Fairfield教授就给虚拟财产下了一个定义:Virtual Properity is Rivalrous, Persistent, and Interconnected Code that Mimics Real World Characteristics。
还是举例来说明吧:URL(统一资源定位符,也就是我们平时输入的网址,传统上理解没人把它视为虚拟财产),按照论文里说的,URL就相当于网络上的“不动产”,重要性不言而喻。URL的核心是域名,域名所有人的掌控,是基于用户名和密码,基于域名的服务器,当我们在地址栏输入域名,敲下回车,是通过DNS服务器逐级向上检索,查找相符的网站。它与网络游戏帐号的唯一区别,就是所提供的服务不同。而我们现在谈到域名,只是把它和商标权联系在一起,甚至有人还认为域名(权)是一项知识产权,这种观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承认域名,或者说其他的虚拟财产有时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虚拟财产(权)。就像一篇手稿并不只有著作权,更有物权对手稿的保护。认定虚拟财产(权)并不会妨碍到虚拟财产的保护,相反,会促进(以后再展开论述,或者看看上面的那篇论文)。
若分析网络上大多资源,就会发现几乎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出现,早在第一次谈论虚拟财产时,我就说过,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利益的保护。就像你租的房子不是你的,但在租期结束之前,没人能赶你走。
再强调一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归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而用户在注册时所同意的协议(协议的有效性是另话),只是一种确认。即使无此协议,也并不影响到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代码置于服务器硬盘之中,对服务器硬盘享有所有权的,是服务提供商,而非用户。更何况,服务所涉及到的代码,如果脱离了服务器硬盘,将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是用户对于虚拟财产付出大量心血,也只是有权使用,最终的所有权,不在自己手里。
即便是我将虚拟财产的概念扩大,大家可能还是会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不以为然,我说虚拟财产属于未来,可能你会认为这是危言耸听。好吧,想想现在最流行的概念,也可能是未来计算机的趋势——云计算。将计算机的计算能力交给互联网,依赖于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淡化终端的功能,其中就隐藏着虚拟财产的影子。
附:
(网易邮箱服务条款)





[...] 写在前面:这篇是博客估计是短时间内单纯关于“虚拟财产”这个问题最后一篇博客了,算是把以前零碎的观点做一个总结。接下来就是论文写作了,等论文最终成稿以后,看看会不会有新的发现。 [...]
[...] 有一些代码运行于自己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的操作系统,你计算机里面的MP3文件,或者是你正在调试的程序,这些应用程序背后的代码,都存在于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之上,包括硬盘,完全是你个人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暂不讨论)。而另外一些代码则运行于他人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网站的域名,你的电子邮箱,你的论坛帐号,你的网络游戏装备,组成这些应用程序的代码,核心部分都不在自己的硬盘上,有人或许会认为我们会对硬盘中的代码是我们的财产,但我认为,这些代码只能被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我已多次讨论,此文按下不表)。恕我个人能力有限,无法给予这两类一个精确的名称,姑且称之为受财产权保护的代码和受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代码。 [...]
时雨,这个主题如果能租这个讨论就好了,很有趣。
@丛林, 好啊,我倒是很有兴趣,反正最近很有时间
计算机与“会”联网重新塑造法律,有点难阿……。丰富法律更有可能。
其实想一想,从游戏的角度说吧,为什么WOW的道具/帐号就那么火热,甚至被冠以虚拟财产这样的大名,但单机游戏的道具呢?好像没有听说谁为Diable 2或模拟人生3内的道具谈过什么虚拟财产之类的吧。两者都符合Fairfield教授的定义,要说不同:(1)就在于同为RPG,一个上网,一个下线,也就是网络的重要性;(2)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化,或者称之为现实体现较好。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对于虚拟财产的讨论中,URL不是很热,而网游帐号那么火爆。
云计算,分布式计算换汤不换药的东西,其实就是“你搭台,我唱戏”的升级版了。只不过“戏”还是原来的戏,“台”不是原来的台了。
@Raul, 按照Fairfield的定义,Diable 2或模拟人生3并没有做到Interconnected(网络联机另当别论)
虚拟财产始终还是代码,URL怎么不热了,域名注册最近几年都是如火如荼,若干年后要普及的IPV6还号称要给每人若干IP,都是虚拟财产的范畴。电子邮箱,注册帐号,这些领域比网游宽广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