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谁的?
中午看到一条新闻说,某盗QQ号者或被判无期。说某人盗窃若干QQ号码,
牟利数十万元,然后被抓了,检方对于以何罪起诉尚有疑虑,如果是以盗窃罪起诉,那么按照金额来说那就是无期,但盗窃QQ号码能否构成盗窃罪呢?说法不一。
以前就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读过一个案例,关于倒卖QQ号码的,当时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理由就是:1,QQ号码并非刑法里所规定的财物或“其他财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盗窃罪;2,QQ软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通信,QQ号码更应该被认为是一种通信工具。尽管我们把QQ号视同财务,但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规定,让我们的法律往往束手无策。
那么,像QQ帐号这样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如果说我们把盗窃QQ帐号、电子邮箱帐号这样的东西视为侵犯通信自由罪还说的过去,那盗取网络游戏帐号,窃取其中装备,这种行为算什么?这些东西可不是主要被用于通信的。
通常来说,不管是注册QQ或者是网络游戏,注册时候都会有一个服务条款,里面有关于帐号所有权的说明,只是我们一般不去看罢了:

不管是QQ还是《魔兽世界》,抑或是其他网络游戏,都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经营开发公司所有,玩家或者是用户只是拥有使用权。辛辛苦苦练级打怪得来的装备不是自己的,维系无数好友联络交流的帐号也不是自己,听上去的确是有些不爽,但又能如何呢?
按照这些条款,我们上网玩游戏,用QQ聊天,使用这些服务,与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大学生住宿与学校的关系。大学生们住于公寓之中,显然不拥有宿舍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自己居住的宿舍具有使用权,也有一定的处分权利,但宿舍还是学校的宿舍,大学生们只是有权利住在里面。我们使用网络服务,也不过是有权使用罢了。至少,按照这些条款,可以如此理解。
如果要是这些条款是格式条款而显失公平,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对于储存于服务器硬盘信息,实质上是储存于硬盘上磁道的不同位置,我们是否能够认为我们对于这一部分的硬盘拥有所有权,或者只是把自己的数据“寄存”于服务器硬盘之上?无论是哪种观点,都不好证明。
虚拟财产归属的讨论相信只是刚刚开始,以后的日子里,越来越多的信息会被认为是虚拟财产,互联网世界大门逐渐向我们打开,相信这是一条颇为有趣的路。
PS.写此文时又看到一条新闻,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主犯被判刑12年,以盗窃罪的名义,只是一审。
(

幸好我的Q号不是什么超好的号码,不然用着都没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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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十二月 19th, 2009 at 9:46 上午
@图图, 指不定哪天腾讯就给你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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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我们一个事情,马甲不要注册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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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十二月 20th, 2009 at 11:13 下午
@Raul, 哈哈,马甲都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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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ul 回复:
十二月 21st, 2009 at 5:09 下午
@时雨, Jim这周回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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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十二月 21st, 2009 at 10:30 下午
@Raul, 知道,周日去见他
qq号和电话号码都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已,认为财产很难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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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 回复:
十二月 22nd, 2009 at 11:50 下午
@曹鹏, 那盜竊QQ號碼又應該算什么?僅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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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张欠条呢?
[回复]
[...] 时雨同学昨天也就此写了一篇博客,大概是认为qq号码属于虚拟财产。我认为讲不通,因为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甚至连“盗窃QQ号码”这话也讲不通,数字是任谁也偷不去的。 [...]
[...] 前些日子写了篇关于虚拟财产的博文,把QQ号码也划入虚拟财产之列, 曹鹏老师对此颇有微词,认为QQ号不过是“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算不上虚拟财产,“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相信我没有断章取义)。看来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了。 [...]
[...] 若分析网络上大多资源,就会发现几乎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出现,早在第一次谈论虚拟财产时,我就说过,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利益的保护。就像你租的房子不是你的,但在租期结束之前,没人能赶你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