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荣上讲(下)

书接上回,上回书说道卧凤先生的第四个问题,闲话少言,现在我们继续。

5,恶法不知当守否?

所谓关于“恶法是否当守”的问题,从古希腊雅典时期就开始争论,到现在也没有个“标准答案”,也是众说纷纭。我也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当我们把某个法律称为“恶法”的时候,在主观上已经对该法律产生了厌恶之情,有不去遵守的趋向,但是,这种厌恶之情仅仅可能只是对于你个人有某种不利的影响,给你个人造成了某种不便,你就给某个法律挂上了“恶法”的标签。在这里,相信大家也意识到了,关于“恶法”的认定标准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退一步说,回归到问题本身,如果真的有某个法律被认定为“恶法”,我们是否又应当遵守呢?反抗“恶法”,会带来一种风险,会助长我们“无视法律”的情结,尤其是在整个社会丧失理性,用非理性的手段去对抗恶法的情况下,这种例子同样也是天边眼前都有的,而此种造成的恶劣后果,可能会更甚于恶法的后果。 以我之见,反抗恶法,最好的武器就是“良法”,在游戏规则内对抗,就整个社会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或许是最小的,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博士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实这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能够引出无限的思考,以后有机会我要再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专门讨论一下。

6,古语曰:“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不知今日如何?

卧凤先生问此问题一定是明知故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早就是家喻户晓,而这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卧凤先生无非是想让讨论一下法律平等的问题。但话说回来,“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自古以来都是一句空话,鲁迅先生就曾说过:“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 法三章者,话一句耳。”对于自称“朕”的天子们来说,说“天子犯法,则与庶民同罪”只是表格姿态罢了,骨子里都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至于说今日,虽说我们能够在《宪法》里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字句,但问题是,公民在走到法律面前之前,还要通过多少门槛呢?律师资源的不足以及不受重视,法律对抗和解制度的尚待完善,都是一个个或高或低的门槛摆在了需要法律救济的公民面前。更令人遗憾的是,并非所有人都希望走到法律面前,哪怕是那些受害者。

7,若以干冰将人砸死,待其升华之后,没了凶器,中国的法律将如何判罪?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又将如何判罪?

无论是哪里的法律,凶器都非定罪的必需要件,但一定是重要的法庭证物,在定罪中其关键作用,但凶器缺失,若其他证据充分,形成证据链,依旧可以定罪,这一点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对于卧凤先生的问题,我就选择这么多,剩下的问题不予回答,出于理由若干,还望见谅。如同曹鹏老师所说,这种的提问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也进行了大量的思索,而在思索的过程中,已显吃力,意识到本人尚需刻苦学习,博闻强识,毕竟我才刚刚要踏上法律之路,路还长着呢。安心读书行路才是正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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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esponses to “不荣上讲(下)”

  1. ddkk3000 Says:

    时雨同学,我觉得第五个问题,还是遵守的比较好,如果在一个提倡法制的社会公然反抗它,就相当于要一个蝙蝠侠之类的家伙拯救世界一样,世界并没有变好,反而是助长了“法律无用论”者的声势,于整个社会都没有好处。再者,与所有痛斥恶法的家伙一样,蝙蝠侠行驶正义的心理并没有好到哪里去,仍然是复仇,用自己的要求去捣鼓世界,复仇不好,以己为中心也没有什么好处。如果这个世界还有英雄,那么这个世界就还不够好,不光是法律的问题,更是人民的问题。

    第六个问题,如果仔细看法律章程的话,能够轻而易举的领会一层意思,那就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不必同罚”。特别是在外国,只有有钱人才能学习律师这个行当,有钱人也能够请到更好的律师,同一个案件,富人比穷人胜诉的机会要大的多。典型的就是你一再提到的辛普森案件,如果是个穷人,检方也就没有这么窘迫,并最终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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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kk3000 reply on 08月 18th, 2008:

    为什么不必同罚,呵呵,那真是太清楚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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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雨 reply on 08月 18th, 2008:

    我的回答其实也体现了这种担忧,但一定要有一个方法能够让大家看到对抗恶法的希望,而这个方法最好是在法律之下的。

    天子犯法最多不过下一个罪己诏罢了,就是你说的不必同罚。
    至于说请律师,如果是具有影响力的案子,很多律师都会免费辩护的,而且美国还盛行胜诉酬金制,更加有利于律师代理穷人的案子。
    辛普森那个案子无论是辩方还是控方都是下血本了,据推测都是上千万美元了,太疯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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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kk3000 reply on 08月 18th, 2008:

    何哈,疯狂才好,就是看了这个案子,还有另外十几个争议案,我才对司法制度和法律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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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雨 reply on 08月 18th, 2008:

    检方的那上千万可都是纳税人的钱的啊
    读案例确实是一个了解制度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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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kk3000 reply on 08月 18th, 2008:

    想问问:后来有人觉得这钱被浪费了吗?

  2. 卧凤先生 Says:

    原来如此,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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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朵小朵 Says:

    你们都是妖怪,我是神!就我傻乎乎的玩到了第10关,给你们出这个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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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雨 reply on 08月 19th, 2008:

    你太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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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jerry Says:

    法律工作者,希望能和你交个朋友,呵呵~
    我的博客:http://njsong123.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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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雨 reply on 08月 20th, 2008:

    荣幸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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